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關于
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項目履約保證金收取退還有關工作的通知
來源: 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時間: 2021/09/15/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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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各園區,各部門、各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管理,規范政府采購項目履約保證金收取、退還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確責任主體。采購單位是政府采購項目履約保證金的收取、退還及管理責任主體。采購單位要將履約保證金管理作為內控管理的重要內容,要建立約束機制,明確內部分工和崗位職責,細化監督措施和責任,杜絕履約保證金應退未退現象,以實際行動履行好采購單位主體責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嚴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為收取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保證金的收取
根據《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蘭州新區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支持企業發展的通知》(蘭新財發〔2021〕127號)有關規定,鼓勵采購單位免收或減收履約保證金。采購單位不得以供應商事先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對于具有特殊性或重大項目確有必要收取的,采購單位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采購單位應當支持供應商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三、履約保證金的退還
采購單位應做好履約保證金退還工作,對符合退還條件的,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按照合同約定足額退還供應商,不得無故拖延退還,不得截留、挪用履約保證金。對不予退還和無法退還的保證金,采購單位按照要求妥善處理,及時上繳國庫。
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過程中,任何一方出現利益受損情況,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主張、維護合法權益。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相關當事人均可通過甘肅政務服務網蘭州新區子網政府采購投訴處理專欄在線舉報維權。
本通知從發出之日起執行。
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