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時間: 2021/12/09/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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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屬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蘭州新區2021年第42次管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12月9日
蘭州新區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蘭州新區儲備糧的管理,充分發揮儲備糧在服務宏觀調控、調節穩定市場、應對突發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甘肅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蘭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以及糧食儲備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區儲備糧,是指蘭州新區管委會儲備的用于調節新區糧食市場供求和應對局部糧食應急狀態的原糧(小麥、稻谷、玉米等)、成品糧(小麥粉、大米等)和食用植物油(菜籽油、亞麻籽油、豆油等)。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蘭州新區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新區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新區儲備糧的糧權屬于蘭州新區管委會,未經蘭州新區管委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新區儲備糧。
第五條 新區經發局負責新區儲備糧總體規劃和行政管理,建立健全新區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強化對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業務的監督管理,指導承儲企業加強費用補貼等資金的使用管理并進行動態監控,組織績效目標的編制、監控、自評等工作,對新區儲備糧管理、政策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
園區經發局配合做好新區儲備糧的動用工作。
第六條 新區財政局負責安排新區儲備糧的財政補貼,按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撥付,會同新區經發局加強資金績效管理,并負責對新區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農發行當地支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新區儲備糧所需貸款的發放和回收,并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 承儲企業和承儲庫點是新區儲備糧的承儲責任主體,負責新區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等具體工作,應當將政策性業務與經營性業務分離,完善儲備運營管理制度,對新區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
新區經發局可以通過簽訂責任書或合同等方式,進一步靠實承儲新區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責任。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新區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輪換費用、保管費用、競價交易費用、檢驗監測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新區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和損毀新區儲備糧。新區管委會相關部門對破壞新區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和損毀新區儲備糧的違法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新區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新區經發局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要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計 劃
第十二條 新區經發局會同財政局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計劃或根據新區實際需要,制定本級地方儲備糧計劃,報新區管委會批準后由新區經發局會同財政局、農發行當地支行共同下達給承儲企業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新區儲備糧原則上均衡輪換,每年糧食按總量20%—30%、食用植物油按總量30%—50%下達輪換計劃,計劃執行期為l年。輪換允許有一定輪空期,輪空期原則上為4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新區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等計劃執行期結束后,承儲企業應及時報告計劃執行情況。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五條 新區經發局根據新區管委會批準的儲備糧計劃,按照利于調控、便于監管、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選定承儲企業,原則上不允許租倉儲存。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蘭州新區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庫區周邊無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
(二)庫區有效倉容和罐容達到蘭州新區儲備糧倉儲的最低規模,倉儲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三)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糧方式、糧油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滿足蘭州新區儲備糧輪換、調運等的物流要求;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倉儲管理與安全儲糧管理制度,配備與承儲規模相適應的安全儲糧等設施設備;
(五)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糧食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六)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七)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新區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定、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新區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等政策及業務規定;
(三)必須對新區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保證賬實相符、儲存安全;
(四)執行相關統計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及時報送相關業務、財務等信息報告;
(五)加強糧庫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提高糧食儲備信息采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發布等技術水平,實現動態遠程監管、糧情在線監控、信息互通互享;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新區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新區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
(三)在新區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混存、串換新區儲備糧品種以及變更儲存地點;
(五)以新區儲備糧為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六)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七)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新區儲備糧霉壞變質;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報損耗、虛列費用、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和財政補貼。
第十九條 新區儲備糧實行質量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標檢驗監測制度,入庫糧食應當是當年或上年收獲,質量達到國家標準一等,且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及時清倉出庫不宜存糧食,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糧食儲備運營風險。要加強新區儲備糧儲存期間的管理,進行經常性檢查,對發現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要及時有效處置;不能處置的,要及時報告新區經發局。
第四章 動 用
第二十一條 新區經發局應當完善新區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新區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新區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新區儲備糧:
(一)新區或部分園區(鄉鎮)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動用新區儲備糧;
(三)新區管委會認為需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動用新區儲備糧,由新區經發局會同新區財政局、農發行當地支行提出動用方案,報新區管委會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新區儲備糧的儲備庫點、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新區經發局根據新區管委會批準的新區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承儲企業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新區管委會直接決定動用新區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新區儲備糧的動用命令。
新區有關部門及各園區(鄉鎮)對新區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要積極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條 新區儲備糧動用后由新區經發局會同新區財政局、農發行當地支行及時安排同品種、同數量的糧食補庫,原則上12個月內完成。
第五章 費 用
第二十六條 新區儲備糧補貼包含利息補貼、保管費補貼、輪換補貼、輪換價差補貼、競價交易手續費補貼及糧食檢驗監測
費用補貼等,補貼費用全部列入蘭州新區財政預算,新區儲備糧補貼資金專款專用,承儲企業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條 新區儲備糧利息補貼、保管費補貼、輪換補貼由新區經發局按存儲數量及補貼標準提出申請,新區財政局配合經發局依據下列補貼標準通過財政直接支付方式按季度及時、足額兌付至承儲企業。
(一)利息補貼按實際貸款額和執行利率據實補貼;
(二)原糧費用補貼標準:保管費用0.05元/斤·年、輪換費用0.01元/斤·年。
(三)成品糧費用補貼標準:將成品糧按折算率折算成原糧后,依據原糧費用補貼標準予以補貼;
(四)新區儲備油補貼標準:實行年度包干制,0.6元/斤·年。
第二十八條 新區儲備原糧輪換價差補貼、競價交易手續費補貼、儲備糧檢驗監測費用(一年兩次)補貼實行“當年審核,一年一補”的原則,由新區經發局按年度申請,新區財政局核定撥付。
(一)輪換價差補貼:新區儲備糧承儲企業完成輪換計劃后,由新區經發局、財政局共同委托審計機構對新區儲備糧輪換情況進行審計,新區經發局會同新區財政局根據審計結果對輪換價差虧損部分據實補貼,盈利部分全額納入非稅收入并及時上繳國庫;
(二)競價交易手續費、檢驗監測費用補貼:按實際發生金額據實補貼。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對新區儲備原糧輪換價差虧損和輪換出入庫費用實行單獨核算。
第三十條 新區儲備糧的庫存成本由新區經發局會同新區財政局、農發行當地支行核定,庫存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新區儲備糧庫存成本。
第三十一條 新區儲備糧貸款管理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和調控糧油貸款辦法》執行。新區儲備糧油所需貸款本金由農發行當地支行提供,實行儲備貸款與糧油庫存值掛鉤、專戶專款專用的封閉運行管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新區經發局、財政局和農發行當地支行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檢查,適時開展聯合檢查,形成監管合力。實行定期庫存清查和日常檢查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加大隨機抽查力度。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新區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及財政補貼資金、信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新區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等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調閱新區儲備糧管理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承儲企業和相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四)檢查新區儲備糧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技術規范和標準;
(五)依法依規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新區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財政補貼資金、信貸資金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處理。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對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要積極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欺瞞、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與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共同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第三十六條 新區審計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和新區黨工委審計委員會批準的年度重點審計項目計劃,對新區儲備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籌措、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予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新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農發行當地支行有關公職人員在新區儲備糧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八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新區經發局、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新區儲備糧承儲資格。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蘭州新區儲備糧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