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發文機關:蘭州新區管委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9-14
- 標 題: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蘭州新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蘭州新區新型智慧城市基礎平臺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新政辦發[2021]42號
- 發布日期:2021-10-08
- 主 題 詞:
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蘭州新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蘭州新區新型智慧城市基礎平臺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日期:2021/09/14/ 16:54 來源: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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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屬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和《蘭州新區新型智慧城市基礎平臺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蘭州新區2021年第32次管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1年9月14日
蘭州新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蘭州新區政務數據資源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充分發揮甘肅政務服務網蘭州新區子站等平臺作用,推動政府部門之間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切實提高行政效能、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政務外網)服務接口申請、授權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辦高技〔2018〕905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17〕167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加快推進數據有序共享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21〕76號)等有關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結合蘭州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蘭州新區各園區、各部門、各單位、省屬駐區各單位、各鎮黨委和政府、各國有集團公司(以下統稱“各部門”)等,授權、受委托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采集的非涉密數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蘭州新區政務大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政務數據共享平臺”),是指蘭州新區智慧城市政務大數據共享交換平臺,該平臺為各部門之間數據歸集、共享、管理等提供技術支撐,包括:政務數據資源運行平臺、共享目錄體系和交換體系等,通過蘭州新區電子政務外網實現國家、省市、新區和園區間互聯互通。共享目錄體系是各部門之間數據共享的依據,交換體系是各部門之間數據交換的樞紐。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數據共享類別,是指按數據共享程度對政務數據資源的劃分方式,分為三類:
(一)可供各部門無條件共享的,為非受限共享類數據;
(二)只能按照特定方式或提供給指定對象共享的,為受限共享類數據;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能共享的,為非共享類數據。與跨部門并聯審批、協同辦公、綜合管理等相關的政務數據資源,各部門應當提供共享。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數據共享模式,是指在政務數據共享平臺歸集的政務數據資源提供給各部門共享使用的方式,分為三類:
(一)通過調用驗證服務接口進行比對,獲取驗證結果的比對驗證模式;
(二)通過調用查詢服務接口,獲取或引用查詢對象相關數據的查詢引用模式;
(三)直接下載或通過政務數據共享平臺獲取批量數據的批量復制模式。
第六條 蘭州新區轄區內政務數據資源采集、歸集和共享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政務數據共享原則
第七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規范采集原則。各部門按照一數一源、多元校核、動態更新的要求和統一的標準規范,采集和處理數據。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確認或獲取的數據,不得另行重復采集,不得擅自超范圍采集數據。
(二)無償提供原則。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產生的數據資源,是政務數據資源的組成部分。各部門應當無償為政務數據共享平臺及其他部門提供政務數據共享,及時響應其他單位提出的共享需求,配合向政務數據共享平臺提供行政權力事項辦件、批文、證照、數據報表、決策分析等共享數據。
(三)平臺歸集原則。共享數據通過政務數據共享平臺歸集到基礎數據庫和專業數據庫,統一向各部門提供數據共享服務。
(四)按需共享原則。各部門共享使用其他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應當符合部門職能和履職需求,不得超越職能獲取和使用其他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未經數據提供單位同意,各部門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和公開所獲取的共享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內的信息除外。
(五)安全可控原則。各部門應當加強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不得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擴散所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因使用不當造成安全問題的,依法追究使用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新區黨工委辦公室、公安局、科技發展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數據歸集、共享過程的安全管理,切實做好數據安全保障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蘭州新區數字政府建設統籌推進領導小組負責新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和數據共享有關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新區科技發展局負責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的統籌規劃,負責編制《蘭州新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目錄》(以下簡稱《數據共享目錄》);科文旅集團負責政務數據共享平臺的建設、升級和運維;負責新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定期對政務數據資源工作進行檢查評估,配合制定相關標準規范等。
第十條 各部門按照統一規劃,負責維護本單位共享目錄及內容,負責本單位數據采集、提供和更新工作,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充分利用省級和新區數據共享平臺開展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交換工作和使用所獲取的共享數據。
第四章 數據目錄
第十一條 新區科技發展局根據各部門的法定職責,參照《蘭州市政府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組織編制新區《數據共享目錄》,包括:數據名稱、數據格式、共享類別、共享范圍、更新頻度、時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單位、可否向社會開放等內容,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后在政務數據共享平臺上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本單位《數據共享目錄》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數據共享目錄》的登記、審核、發布、更新等具體工作。
第十三條 各部門在政務數據共享平臺上開通、維護本單位的目錄系統,按照相關標準及時逐條登記、審核政務數據資源,確保目錄內容的完整性、邏輯的一致性、命名的規范性。
第十四條 各部門每年對本單位《數據共享目錄》內容進行一次以上維護和整理,可供共享的數據或共享需求發生變化時要及時更新,依規審核后予以發布。
第十五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數據共享目錄》,加強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規劃本單位智慧電子政務應用,開展政務服務協同應用。
第五章 數據采集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數據共享目錄》和本單位工作要求,在職能范圍內采集數據,明確數據采集、發布和維護的規范和程序,建立健全數據更新機制,及時維護相關數據,確保共享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時效性。
第十七條 各部門使用數據,應當優先從政務數據共享平臺共享;需要下級單位采集或提供數據的,要與下級對口部門銜接,不得要求下級對口部門重復采集各部門已共享的數據。
第十八條 各部門在數據采集過程中,應當主動通過政務數據共享平臺與其他單位的相關數據進行比對,發現數據不一致時,要及時修改;部門間有分歧的,由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協調核實。
第十九條 各部門應當以數字化方式采集、記錄和存儲數據,同時將具備條件的數據進行結構化處理,并通過數據庫進行管理。非數字化數據應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開展數字化改造。
第二十條 各部門應當對文書類、證照類數據加蓋新區統一的電子印章,以保證數據不可更改。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采集、辦理并提供共享的網上審批類、文書類及證照類電子材料,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歸檔。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電子材料,歸檔時應同時保存電子和紙質版本。
第六章 數據歸集
第二十二條 新區科技發展局協同新區各相關部門和科技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利用省市政府統建的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宏觀經濟、電子證照庫、權力事項庫、辦件庫等基礎數據庫,通過省交換平臺將數據同步到新區政務數據共享平臺,形成新區基礎數據庫。專業數據庫由業務部門負責在政務數據共享平臺上建設和維護,統一為各部門提供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應當將共享數據所對應的原始數據庫集中部署在政務數據共享平臺,通過統一的數據訪問接口向其他各部門提供服務。同時,政務數據共享平臺內的共享數據統一交換到省、市共享平臺上,為各級各部門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提供支持。
暫時無法集中部署的數據庫,必須按統一標準,向政務數據共享平臺提供數據訪問接口。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向政務數據共享平臺歸集的共享數據,應按照《蘭州市政府數據隱私保護和安全審查工作指南》等規定,事先經過本單位的保密審查,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其中:自然人數據應當以法定身份證件作為標識提供;法人及其他機構數據應當以組織機構代碼作為標識提供;沒有組織機構代碼的市場經營主體應當以營業執照作為標識提供。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對所提供的政務數據資源進行實時動態管理,其中:電子證照、文書類數據應當進行實時更新;其他業務數據應當在產生后2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情況特殊的,各部門應當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后,每季度首月上旬進行更新。
第七章 數據共享應用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應主動通過政務數據共享平臺獲取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數據,以聯機方式實現與其他部門的數據共享與業務協同,實現精細化服務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務、社會治理和聯合監管能力。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應當通過政務數據共享平臺的前置交換系統發布共享數據,并在目錄系統中注冊受限或非受限共享數據目錄。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通過政務數據共享平臺的目錄系統檢索、發現、定位和申請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數據,受理其他部門使用本單位受限共享數據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使用非受限共享類數據時,通過政務數據共享平臺選取,即時完成共享。
第三十條 各部門使用受限共享類數據,需通過政務數據共享平臺向數據提供單位提出申請。數據提供單位以履行職責需要為主要依據,審核共享需求,確定使用對象、所需數據項、數據共享模式等要素,確保按需安全共享。
數據需求方提出申請后,對于無條件共享的數據,由新區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在2個工作日內直接將共享數據交換到數據需求方;對于有條件共享的數據,由新區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進行初審后,流轉數據提供方進行辦理,數據提供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不通過的應說明具體理由),授權新區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提供共享數據,新區共享交換平臺在得到授權后的2個工作日內將共享數據交換到數據需求方。
對共享條件、申請理由、授權結果等存在意見分歧的,由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召集數據提供方、數據需求方和共享交換平臺建設管理單位協商解決,無法協商一致的,報請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數據需求方對獲取的共享數據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在發現問題1個工作日內反饋至數據提供方予以校核,數據提供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和回復。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應當利用共享的基礎數據庫或專業數據庫,清洗、比對本部門業務數據庫。對不一致或錯誤的數據,進行核查或糾錯,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對方反饋數據。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通過政務數據共享平臺獲得的加蓋電子印章文書類、證照類政務數據,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部門可以將通過共享方式獲得的文書類、證照類等政務數據作為辦事和執法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除外。
各部門可以通過電子方式確認的事項和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確認并提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按照“誰提供、誰負責,誰流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加強數據共享全過程安全管理。
(一)數據提供方應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對政務信息系統進行安全管理和防護,保障本部門數據和服務接口安全。
(二)共享交換平臺建設管理單位應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對共享交換平臺進行安全管理防護,加強安全傳輸、訪問控制、授權管理和全流程審計,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時的數據安全。
(三)數據需求方應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加強服務接口調用的用戶權限管理、訪問控制和日志審計,確保接口訪問安全和數據授權使用。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務數據資源業務管理、安全管理及責任追究等規章制度,并指定分管領導、牽頭科室和專人負責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保密審查和風險防范等工作,切實完善安全技術保障體系,確保共享數據安全。出現安全問題時,應及時向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處置。
第三十五條 政務數據共享平臺應當嚴格執行信息網絡安全和保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并按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定期對政務數據共享平臺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排查安全風險和隱患,建立身份認證、存取訪問控制、審計跟蹤等機制,確保共享數據可用、完整、安全、保密。
第三十六條 新區科技發展局協同科技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制定完善政務數據共享平臺運行管理維護制度、災備恢復機制和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確保平臺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第九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七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納入新區“數字政府”建設目標管理。新區科技發展局負責政務數據共享平臺的日常監管,定期對各部門提供的數據數量、質量及更新、使用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十八條 新區財政局(國資監管局)將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情況作為安排政務信息化系統建設資金的重要依據;對不響應數據共享的部門,以新區科技發展局提供的名單,暫停安排其相關新建項目和運維費用。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蘭州新區科技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蘭州新區新型智慧城市基礎平臺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新區新型智慧城市基礎平臺使用管理、提升政務服務安全水平,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新區實際,制定《蘭州新區新型智慧城市基礎平臺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對新區eLTE市政無線專網、電子政務外網、電子政務協同辦公系統、政務大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政務服務聯動審批系統、電子印章、電子證照等新型智慧城市信息化平臺和系統運維進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于加強網絡與數據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1447-1467兆赫茲(MHz)頻段寬帶數字集群專網系統頻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網絡安全保障要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加快推進數據有序共享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印章管理的規定》《國家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跨區域共享服務接入要求》《甘肅省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方案》《甘肅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甘肅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加快推進數據有序共享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eLTE市政無線專網管理
第一節 分 則
第三條 蘭州新區基于4G網絡TD-LTE的eLTE市政無線專網,支持語音、數據、圖像和視頻等多種業務的不同傳輸速率,兼容窄帶集群系統的同時,向寬帶化平滑過渡,構建各種通信系統相融合的新一代寬帶無線多媒體集群通信系統,服務城市治理、公共事業、智慧產業發展,滿足新區公安、應急、教育、醫療、能源等智慧應用對無線回傳業務的需求。
第四條 eLTE市政無線專網管理、運行和維護按照“誰建設、誰管理、誰運維”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分層負責。
第二節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申請的無線電頻率符合無線電頻率劃分和使用規定,有明確具體的用途;
(二)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技術方案可行;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對依法使用的其他無線電頻率不會產生有害干擾;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新區科技發展局是新區eLTE市政無線專網的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實施、監督管理、業務指導等工作;新區科技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負責eLTE市政無線專網的建設運維、安全保障、綜合協調和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核心平臺骨干網絡、核心機房及各接入單位eLTE市政無線專網邊界設備的運行維護。新區科技發展局和科技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承擔職責:
(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和新區無線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國家、省、市、新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等管理機構的指導、監管,完成縱向業務系統的聯通;
(二)負責新區eLTE市政無線專網總體規劃和相關制度、標準的制定及貫徹落實;
(三)負責核準新區eLTE市政無線專網接入及接入單位相關服務調整、交更、報備,并為網絡故障、網絡設施等提供第一時間技術支持;
(四)負責對新區eLTE市政無線專網進行網絡安全統一規劃和管控,確保網絡及信息安全;
(五)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第七條 eLTE市政無線專網接入單位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本單位eLTE市政無線專網分級管理、網絡安全、應急處置等配套規章制度。
(二)建立本單位eLTE市政無線專網管理組織體系,確定分管領導和專(兼)職管理人員,明確工作職責分工,建立專網及設備管理使用臺帳,并報新區科技發展局備案。
(三)負責本單位eLTE市政無線專網及設備使用申請及報備,做好專網相關設備設施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定期將網絡及業務系統運行情況報送新區科技發展局。
(四)負責本單位網絡安全管理,做好涉及重要業務系統的數據備份工作,及時報送協調處理突發性網絡故障信息,確保網絡穩定運行。
(五)安裝核心網的接入單位,負責做好機房出入、機房供電、機房環境衛生、設備點檢和巡檢等日常管理,保證機房設備運行環境安全、穩定。
第八條 任何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挪用、擠占、拆除eLTE市政無線專網設備;不得隨意更改eLTE市政無線專網接入設備配置;不得擅自切斷eLTE市政無線專網設備電源、挪動相關設備、切斷或移動相關通信傳輸線路。
第三節 無線電頻率管理
第九條 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遵守國家、省、市和新區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接受、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應當妥善保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冒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
第十一條 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依法實施無線電管制的,管制區域內的無線電頻率使用人應當遵守有關管制規定。
第十二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不得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使用權,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依法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受到有害干擾的,可以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十四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擬變更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所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節 網絡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eLTE市政無線專網上軟件及信息資源的使用應遵守有關知識產權管理的法律法規。eLTE市政無線專網上的信息資源(主要指數據庫資源、軟件和內部信息等)屬于各信息發布單位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相關信息資源必須通過信息發布單位的許可后方可使用。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新區科技發展局牽頭、新區科技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具體負責做好eLTE市政無線專網網絡管理員的網絡安全等培訓。
第十七條 接入eLTE市政無線專網的設備狀況和網絡設置每月至少檢查1次,并建立運行日志(日志保存期不得少于6個月),按規做好日常點巡檢,對重要文件、數據、操作系統及應用系統應該定期備份。
第十八條 各eLTE市政無線專網接入單位必須接受并配合網絡安全及保密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接入eLTE市政無線專網設備的參數配置進行修改;
(二)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而大量占用eLTE市政無線專網資源,造成網絡擁堵;
(三)其它任何危害eLTE市政無線專網和信息系統安全的活動。
第十九條 各eLTE市政無線專網接入單位應積極做好相關網絡安全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裝正版防毒軟件并及時更新操作系統補丁等。eLTE市政無線專網遭受病毒、黑客、木馬等非法手段攻擊時,各接入單位必須積極配合,會同科技、網信、公安等部門共同處置網絡安全事件。
第二十條 各eLTE市政無線專網接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不得在eLTE市政無線專網上處理和存儲任何涉密信息,禁止交叉使用移動存儲介質。
第二十一條 各eLTE市政無線專網接入單位對上網行為及發布的信息負責,嚴禁通過eLTE市政無線專網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壞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民族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各eLTE市政無線專網接入單位如發現eLTE市政無線專網上存在有害信息時應保留原始記錄,并及時向新區網信等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建立eLTE市政無線專網安全事件報告制度。eLTE市政無線專網接入單位發現網絡安全事件,應初步查明原因后及時向新區科技發展局報告。
第二十三條 eLTE市政無線專網運營單位每年至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絡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檢測評估一次,并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相關部門。
第三章 電子政務外網管理
第一節 分 則
第二十四條 為規范對蘭州新區電子政務外網(以下簡稱“政務外網”)的管理,保證政務外網安全、可靠、高效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于推進國家電子政務網絡建設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電子政務協調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家電子政務外網信息安全標準體系框架》及國家、省、市電子政務外網有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政務外網是電子政務建設的基礎,是利用先進計算機和網絡通信技術,實現各部門之間及部門內部計算機聯網、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政府職能管理現代化、信息化的計算機信息基礎網絡。政務外網為非涉密網絡,嚴禁傳輸、處理涉密信息。政務外網與互聯網邏輯隔離,通過安全設備與互聯網聯接。政務外網主要承載各級政務部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部分辦公業務。
第二十六條 政務外網按照“統一網絡平臺,統一互聯網出口”的原則進行建設和管理,由核心網絡平臺和各接入點組成,其中核心網絡平臺上聯省級政務外網,下聯各黨政機關單位及直屬事業單位政務外網。各黨政機關單位、直屬事業單位和村(社區)原則上必須接入政務外網,不再獨立鋪設和組建傳輸骨干網,不再單獨設置互聯網出口。各單位專網運行的信息系統,應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要求,逐步向政務外網遷移。
第二十七條 政務外網的管理、運行和維護按照“誰建設、誰管理、誰運維”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分層負責。
第二節 職責分工
第二十八條 新區科技發展局是新區政務外網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務外網的規劃實施、監督管理、業務指導等工作。新區科技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新區核心平臺骨干網絡和核心機房的建設運維、安全保障、綜合協調、業務培訓及各接入單位政務外網邊界設備的運行維護。各園區負責轄區內鄉鎮(中心社區)、村(社區)網絡鏈路的建設運維和安全管理工作。新區科技發展局和科技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承擔以下職責:
(一)接受國家、省電子政務外網管理機構指導、監管,完成縱向業務系統的聯通;
(二)負責新區政務外網有關制度、標準的制定和貫徹落實,制定新區政務外網總體規劃;
(三)負責新區政務外網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核準新區政務外網接入和對接入單位的相關服務調整、交更、報備,并為網絡故障、網絡設施等第一時間提供技術支持;
(四)負責新區政務外網網絡地址統一規劃、管理、分配和網絡安全管控;
(五)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第二十九條 政務外網接入單位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務外網分級管理、網絡安全、應急處置等配套規章制度。
(二)按照新區統一規劃和標準,建立本單位政務外網管理組織體系,確定分管領導和專(兼)職管理人員,明確工作職責分工,并報新區科技發展局備案。
(三)負責本單位政務外網和設備使用申請及報備,做好外網相關設備設施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定期將網絡及業務系統運行情況上報新區科技發展局。
(四)負責本單位網絡安全管理,做好重要業務系統的數據備份工作,及時上報協調處理突發性網絡故障信息,確保網絡穩定運行。
(五)安裝核心網的接入單位,負責做好機房出入、機房供電、機房環境衛生、設備點檢巡檢等日常管理,保證機房設備運行環境安全、穩定。
第三節 接入管理
第三十條 政務外網接入單位(以下簡稱“接入單位”)實行規范化管理,未經允許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入政務外網。申請接入單位提交入網申請和接入方案,新區科技發展局負責對接入單位的資格和接入方案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指導完成接入。
第三十一條 政務外網用戶的IP地址由新區科技發展局進行統一規劃、管理。未經授權,用戶的IP地址不得更改。
第三十二條 新區科技發展局牽頭、新區科技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建立接入網絡、接入系統的檔案,包括接入單位責任人、接入網絡和系統的基本情況、統一分配的通信端口、網絡地址及域名等。
第三十三條 為確保政務外網安全,政務外網的互聯網出口實行統一管理,有獨立互聯網出口的單位或部門不得直接接入政務外網。確需接入的單位應向新區科技發展局提交書面申請和按規辦理接入手續,并做好邊界防護。
第三十四條 任何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挪用、擠占、拆除政務外網設備;不得隨意更改政務外網接入設備配置;不得擅自切斷政務外網設備電源、挪動相關設備和切斷、移動相關通信傳輸線路;不得擅自和其他網絡對接;不得以互利為目的占用政務外網資源。
第三十五條 各接入單位應做好網絡故障先期處置工作。發現政務外網狀況異常時,首先由本單位網絡管理員進行自查并處置,如無法排除故障,應及時上報新區科技發展局進行協調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接入單位應積極有效地利用政務外網開展工作,提高管理的自動化水平,發揮政務外網高速、移動、安全的作用,各級部門在開展電子政務應用系統建設時,要充分利用政務外網平臺。
第四節 網絡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接入單位在政務外網上新增或變更業務系統、變動IP地址、設置虛擬專網或占用其它網絡資源的,必須向新區科技發展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八條 政務外網上軟件及信息資源的使用應遵守有關知識產權管理的法律法規。政務外網上的信息資源(主要指數據庫資源、軟件和內部信息等)屬于各信息發布單位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相關信息資源必須通過信息發布單位許可后方可使用。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新區科技發展局牽頭、新區科技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具體負責,做好政務外網接入單位網絡管理員的網絡安全培訓。
第四十條 各接入單位每月至少對接入政務外網的設備狀況和網絡設置檢查1次,并建立運行日志(日志保存期不得少于6個月),對重要文件、數據、操作系統及應用系統至少每月進行一次備份。
第四十一條 各接入單位必須接受并配合網絡安全及保密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接入政務外網設備的參數配置進行修改。
(二)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而大量占用政務外網資源,造成網絡擁堵。
(三)其它任何危害政務外網和信息系統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各接入單位應積極做好相關網絡安全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裝正版防毒軟件并及時更新操作系統補丁等。政務外網遭受病毒、黑客、木馬等非法手段攻擊時,各接入單位必須積極配合,會同網信、公安等部門共同處置網絡安全事件。
第四十三條 各接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等規定,做到政務外網物理隔離,不得在政務外網上處理和存儲任何涉密信息,禁止交叉使用移動存儲介質。
第四十四條 各接入單位對上網行為及發布的信息負責,嚴禁通過政務外網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壞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民族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各政務外網接入單位如發現政務外網上存在有害信息時應保留原始記錄并及時向新區科技發展局報告。
第四十五條 建立政務外網安全事件報告制度,接入單位發現網絡安全事件,應初步查明原因后半小時內向新區科技發展局報告。
第四十六條 接入政務外網的信息化系統安全標準應不低于政務外網標準。安全標準偏低、安全邊界不清、溯源能力不足、日志記錄不全的系統或設備不得接入政務外網。
第四十七條 政務外網的運營者每年至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絡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檢測評估一次,并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四章 電子政務協同辦公系統管理
第一節 分 則
第四十八條 協同辦公系統是管委會統一規劃建設,為新區各有關單位線上公文收發和工作人員工作、學習、交流提供服務的辦公信息平臺。
第二節 系統運行管理
第四十九條 新區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協同辦公系統應用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落實工作。新區管委會各部門及各集團公司負責對本單位文件進行管理,應積極利用電子政務外網和協同辦公系統開展工作,并提出進一步完善系統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條 新區科技發展局牽頭、新區科技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具體負責協同辦公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
第五十一條 各接入單位使用協同辦公系統,必須在新區電子政務外網網絡環境運行,確保網絡信息安全。
第五十二條 各接入單位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用戶權限由新區管委會辦公室根據工作實際統一分配,經審核符合要求的電腦和用戶方可入網運行。因工作需要,確需增加用戶數和用戶權限,應向新區管委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核準后對入網電腦和用戶逐個登記、統一分配。
第五十三條 協同辦公系統實行實名制管理,不得在系統上發布與工作無關的公告或信息。
第五十四條 協同辦公系統各使用單位網絡安全和保密管理要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加強網絡、密碼和接入電腦等終端的管理。
第五十五條 使用協同辦公系統電腦需設置密碼(密碼由字母、數字和特殊符號組成),長時間離開電腦要保存正在處理的文件并鎖定電腦,重要文件須定期整理備份。
第三節 線上辦公業務管理
第五十六條 協同辦公系統主要包括如下主要功能:
公文收發包括省、市等上級來文,應用單位向黨工委、管委會報送各類請示性公文,以黨工委辦公室、管委會辦公室名義下發各類文件,新區各部門之間流轉公文等。
其他業務包括由黨工委辦公室、管委會辦公室等部門發出各類會議通知及督辦催辦、會議管理、請假管理、車輛管理等多種業務功能。
第五十七條 在新區管委會范圍內,電子文件與相同內容的紙質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各部門可將電子文件作為對內對外貫徹執行工作、辦理事項的依據。
第五十八條 各應用單位應按要求配備接入協同辦公系統的電腦、掃描儀、打印機等終端設備,以滿足正常收發文件資料需要。
第五十九條 各應用單位應當至少明確一名綜合素質較高的操作人員,確保及時通過協同辦公系統收發文件資料。
第六十條 對涉及秘密及機密級以上的公文,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以紙質文件傳遞,嚴禁在協同辦公系統流轉。對非涉密公文,必須通過協同辦公系統按程序流轉。內部資料、依申請公開及不予公開的文件可以正常流轉運行。
第六十一條 各應用單位上班時間應全程登陸協同辦公系統并保持在線狀態,時時檢查需辦理的事項、公告通知等,確保信息通暢和文件流轉及時。如發生系統和網絡等故障情況,務必于第一時間報新區科技發展局協調解決,同時向新區管委會辦公室報備,積極采取其他方式傳輸公文,確保工作不受影響。
第六十二條 應用單位要及時下載最新公文,將文件保存至系統盤外的其他硬盤分區內,并根據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打印。對于緊急重要的公文,收件人員要即收即辦,不得延誤。
第六十三條 相關人員外出或者出差培訓時,可使用手機登錄電子政務協同辦公系統處理重要流程。外出時間較長者須委托部門其他人員進行業務辦理,不得出現人員外出造成主辦流程無法流轉的情況。
第六十四條 管委會辦公室對各應用單位日常公文(含會議通知)接收和辦理等情況進行統計監督,對收報和辦理不及時的根據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或績效考核。對由于單位和個人原因造成協同辦公系統無法運行或貽誤工作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節 安全保密管理
第六十五條 協同辦公系統涉及使用電子印章和人員簽名,由新區科技發展局牽頭統一制作并授權使用,電子印章的使用、管理與實物印章相同。
第六十六條 有權使用電子印章和人員簽名的人員,應定期更換密碼,妥善保管,不得泄露;電子印章及簽名僅在協同辦公系統上與鮮章具有同等效力,紙質打印無效。
第六十七條 嚴禁下列行為,對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嚴禁未經允許擅自改變電子政務外網線路;
(二)嚴禁將協同辦公系統用戶名、口令轉交他人使用;
(三)嚴禁無關人員登錄協同辦公系統收發文件資料;
(四)嚴禁盜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壞協同辦公系統;
(五)嚴禁利用電子政務外網辦公系統發送涉密信息;
(六)嚴禁私自將個人電腦或外部人員電腦接入新區電子政務外網。
第五節 系統維護管理
第六十八條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法律和行業標準規范,落實防火墻及網絡防病毒軟件安裝等安全防護措施,避免計算機感染病毒或被網絡攻擊造成網絡安全事故。
第六十九條 各單位管理員應按照相關規定指導檢查本單位計算機安裝防病毒軟件,并及時更新操作系統安全補丁及病毒特征碼。
第七十條 各單位文書應定期整理歸檔部門文檔資料,及時督查文件流轉辦結情況,刪除過期無效文檔。使用人員應及時刪除在協同辦公系統上生成的失效或錯發信息。
第五章 政務大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管理
第一節 分 則
第七十一條 共享交換平臺依托蘭州新區統一電子政務外網建設,是蘭州新區非涉密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服務載體,可實現新區各部門間政務信息資源在線共享交換,為各級政務部門提供目錄查詢、資源訂閱、數據下載等服務。共享交換平臺主要包括:蘭州新區政務大數據信息資源綜合門戶、資源交換平臺、統一運行監控平臺、資源交換對賬系統、智能化運維平臺、用戶中心、數據治理平臺、宏觀經濟庫、決策分析平臺等。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共享交換平臺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資源共享、資源申請、資源授權、資源交換等活動。
第七十三條 共享交換平臺的用戶包括政務信息資源提供單位、使用單位、管理單位和共享交換平臺運維單位的相關人員。
(一)政務信息資源提供單位(以下簡稱“提供單位”)是指提供查詢、核驗等數據共享服務的各級政務部門。提供單位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資源編目、目錄更新、目錄維護、數據掛接、數據更新,以及服務接口的開發、注冊、發布等工作;對本部門有條件共享數據及需要管控參數的無條件共享服務接口進行使用授權,要明確牽頭工作部門、分管負責人,不斷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優化服務接口授權工作流程,提高數據供給質量和效率。
(二)政務信息資源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是指因履行職責需通過共享交換平臺申請使用共享數據的各級政務部門(包括承擔行政職能的下屬事業單位)。使用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共享數據申請,獲取共享數據。
(三)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為新區科技發展局,負責建立新區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實現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動態更新、共享校核、權威發布;負責匯總、審核各部門數據共享需求,統一向省級共享交換平臺管理部門提出使用申請;組織各部門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協調、指導和監督新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四)共享交換平臺運維單位(以下簡稱“運維單位”)為新區科技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新區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建設管理、培訓指導、運營維護和安全保障。運維單位應明確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技術支持人員及聯系方式,根據數據提供單位和使用單位要求,通過平臺提供數據共享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
第七十四條 共享交換平臺支持結構化數據、非結構化數據、服務接口三種類型的數據資源編目和交換,提供資源獲取、資源訂閱、資源比對三種資源交換方式與服務。
第七十五條 共享交換平臺政務信息資源接入模式分為:文件及文件夾接入、庫表接入、服務接口接入。
(一)文件。提供單位將共享數據整理成結構化文檔形式,同步至部門側數據共享前置機,通過共享交換平臺提供給數據需求方。文件支持 wps、doc、xml、txt、docx、html、ppt、et、xls、csv等格式。
(二)庫表。提供單位將共享數據同步至部門側數據共享前置庫,由共享交換平臺根據數據提供方的授權,以數據庫或數據表的方式交換給數據需求方。數據提供方需要及時更新數據內容,并確保共享數據和業務數據的一致性。
(三)服務接口。提供單位負責服務接口的開發,通過部門側前置機統一對外發布接口,經由共享交換平臺代理后,由使用單位通過服務接口地址及參數使用數據。
第二節 管理權限
第七十六條 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負責提供單位、使用單位在平臺使用過程中的協調、監督、管理工作。運維單位負責按照相關規定程序分配系統權限、提供技術支持、做好系統維護等。
第七十七條 使用單位在申請資源或提出資源需求時,應明確信息資源使用用途,提供單位須及時響應并辦理資源申請或資源需求申請。使用單位在申請共享交換平臺已發布的政務信息資源時,經提供單位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資源使用范圍僅限于使用單位申請資源時注明的用途;如因業務需要,需申請共享交換平臺未發布的政務信息資源,須向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由運維單位負責指導提供單位將政務信息資源接入共享交換平臺發布,并為提供單位分配該資源的審核權限。
第七十八條 申請接入共享交換平臺的相關單位需經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核準,由運維單位設置接入權限,指導申請單位完成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數據接入等工作。
第七十九條 系統管理員由運維單位指定專人擔任,其職責主要是根據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要求為用戶分配具體權限,負責共享交換平臺的日常監控、運維、管理等工作。
第八十條 共享交換平臺系統管理員統一設置并分配各單位登錄賬號,各單位通過用戶名及密碼的方式登錄共享交換平臺,首次登錄需先修改密碼(密碼由字母、數字和特殊符號組成),修改完成后方可登錄進入平臺。
第八十一條 原則上共享交換平臺為新區各單位分別分配一個單位管理員賬號,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各單位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員)負責,各單位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員根據本單位內設機構為各業務科室分配一個業務人員使用賬號。各單位數據共享工作分管領導、管理員及業務人員情況報管理單位備案。各單位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員具有本單位范圍內的資源編目、需求申請、服務申請、服務授權等操作權限;業務人員使用賬號具有資源編目、數據查詢、交換申請等權限。
第三節 接入管理
第八十二條 新區各單位依托蘭州新區電子政務外網,通過共享交換平臺前置機接入共享交換平臺,各單位前置機由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統籌配備。
第八十三條 新區各單位共享交換平臺的接口需由本單位共享平臺管理員負責,并對用戶權限進行嚴格管理,切實做好數據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十四條 運維單位工作中使用到的數據、用戶名密碼及系統配置信息,不得在與互聯網連接的計算機中存儲、處理及傳輸。
第八十五條 運維單位需加強網絡監控,若發現計算機或網絡遭到大規模的攻擊,需立即向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匯報,并及時進行網絡隔離,確保平臺及數據安全;如發現資料泄露情況,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及時將情況上報至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和新區保密工作管理部門。
第八十六條 運維單位必須遵守信息儲存、清除、備份等相關制度,定期開展信息安全檢查,并及時更新系統漏洞。針對重要資料需通過技術等手段做好備份工作,以防發生數據資料遺失、損毀等情況。
第八十七條 運維單位需定期進行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提高泄密隱患發現能力和泄密事件處置能力,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八十八條 運維單位系統管理員及運維人員上崗前,用人單位需明確相應的崗位描述、任用條款及其應履行的信息安全職責,并確保其充分理解信息安全職責,保證其所承擔的角色符合共享交換平臺的信息安全要求。
第八十九條 共享交換平臺使用人員調動、離職等工作變動時,須在各單位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員的監督下完成工作及相關資料交接,包括個人辦公電腦中的業務資料交接。工作交接完成后,本單位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員應及時取消離職人員的系統訪問權限,并修改密碼。
第九十條 各單位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員調動、離職等工作變動時,各單位須及時指定新的平臺管理員,并做好工作交接和培訓,同時上報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備案。
第四節 維護管理
第九十一條 新區各部門必須配合管理單位做好資源編目、數據上傳、數據交換等工作,積極爭取國家、省、市對口部門專網及獨立系統與共享交換平臺互通共享,數據上傳共享情況納入新區績效考核指標任務。
第九十二條 運維單位應定期檢查平臺的運行狀態、資源交換狀態、資源更新狀況、設備狀態等,并及時處理平臺上報的告警事件。
第九十三條 運維單位應定期開展信息安全檢查、系統備份工作,并及時更新系統漏洞,檢查備份數據的有效性。
第九十四條 運維單位應及時處理各單位反饋的在資源編目、資源審核、數據共享等過程中產生的問題。
第九十五條 運維單位負責維護平臺所有設備、數據庫以及業務系統,確保平臺與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同時應加強對提供單位的技術支持,及時協助提供單位解決系統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各類技術問題。
第五節 故障處理與應急處置
第九十六條 共享交換平臺發生故障時,應當遵循“故障報告、故障處理、故障恢復”的程序進行處置。
第九十七條 共享交換平臺核心應用服務器(如交換平臺服務器、門戶服務器)發生故障或各單位前置服務器發生故障時,運維單位應及時向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通報故障情況,并展開故障排除,原則上故障恢復時限不超過3個工作日,實際工作中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第九十八條 共享交換平臺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時(如資源交換失敗、門戶訪問異常等),各單位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員應立即記錄故障信息,并將故障具體情況上報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由管理單位協調運維單位對故障進行定位與排除。
第九十九條 運維單位進行故障處理時,涉及故障的單位須積極配合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運維單位應做好故障問題分析及處理結果記錄,并向管理單位提交故障處理報告。短時間不能排除故障的,運維單位需根據故障等級制定應急方案,并同時向管理單位報備,待管理單位同意后啟動應急方案。
第一百條 若共享交換平臺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故障已經嚴重影響業務正常開展,由管理單位統一部署、安排應急處置工作,各單位按要求積極配合,妥當處理應急處置期間相關業務。管理單位按規定公布故障原因及處理情況,任何人、任何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披露或散布故障相關信息。
第六節 安全管理
第一百零一條 管理單位牽頭、運維單位具體負責建立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制定事故應急響應和支援處理預案及流程。
第一百零二條 各單位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員及業務人員應妥善保管用戶名及密碼,不得轉借他人,不得挪作他用,如有丟失,需及時上報管理單位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 各單位應加強共享交換平臺使用的內部管理,確保共享交換平臺業務(編目、申請、查詢等)正常處理和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第一百零四條 各單位共享交換平臺使用人員應熟練掌握平臺的基本操作,及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平臺使用方法。
第一百零五條 運維單位負責共享交換平臺病毒防范,在各服務器上安裝病毒掃描軟件,及時升級殺毒軟件,對外部進入的數據應當進行病毒檢測。同時,應定期掃描病毒,發現病毒應立即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共享交換平臺無法正常運行的,各單位均有義務配合運維單位及時排除故障,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一百零七條 運維單位負責共享交換平臺前置庫和應用數據庫的密碼管理、數據備份等工作,并建立完整的服務器、網絡等相關技術檔案,并定期對服務器、網絡等進行巡檢。
第一百零八條 所有參與平臺開發、管理及運維的人員均需簽署信息安全和保密協議,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及新區保密管理規定,確保操作使用過程中數據的安全性。
第六章 政務服務聯動審批系統管理
第一節 系統運行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 蘭州新區一體化政務服務系統是由新區管委會統一規劃建設,為各部門網上政務服務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公共支撐的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
第一百一十條 新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一體化政務服務系統應用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落實工作。各部門應積極利用電子政務外網和一體化政務服務系統開展工作,并提出進一步完善系統的意見和建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各部門應接受國家、省、市和新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監管,完成縱向業務系統的聯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新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一體化政務服務系統有關制度的制定和貫徹落實,組織開展相關政策和系統使用等培訓,對一體化政務服務系統規劃、建設及發展提出意見需求。
第一百一十三條 新區科技發展局牽頭、科技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一體化政務服務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通過監測、調查、統計等方式,實現提前預警和故障精準處理,通過對監測結果的智能分析與動態可視化,對在線政務服務承載能力進行綜合監管。
第一百一十四條 新區科技發展局負責對接入單位的相關服務調整、交更、報備及網絡設施等提供第一時間技術支持和便利條件。各接入單位如需改變網絡線路,須向新區科技發展局申請許可后方可實施。
第一百一十五條 新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統一規劃、管理、分配一體化政務服務系統用戶權限和賬戶。因工作需要,各單位確需增加用戶數和用戶權限,應向政務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由系統管理員對入網計算機和用戶進行逐個登記,統一分配。經審核符合要求的計算機和用戶方可入網運行。
第一百一十六條 各單位每半年應將本單位所有用戶及使用者情況上報新區政務服務中心和新區科技發展局登記備案,新區政務服務中心據此對各單位用戶使用情況進行清查。
第二節 線上審批業務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一體化政務服務系統包括如下主要功能:
(一)一窗式業務辦理系統:受理群眾在政務服務網提交的辦理事項,也可在政務大廳現場進行業務辦理登記。
(二)電子證照管理系統:實現對各類證照信息的統一規范管理,基于統一的證照資源服務對各業務部門提供證照支撐服務。
(三)電子監察系統:對辦件全流程進行監察,生成監察信息,提供預警糾錯、督查督辦等功能。
(四)電子文件管理系統:將政務服務事項運行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件材料統一管理、統一歸檔,將辦件材料電子化,減少紙質材料的提交,實現“一次提交,多處多次復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 網辦優先原則。對公民的政務服務應當逐步向網上辦理為主、現場辦理為輔過渡;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服務要逐步縮減到現場次數,實現絕大部分事項全流程網上辦理;對政府部門的服務原則上通過網上辦理,直接實現“一號”申請、“一窗”受理和“一網”通辦。
第一百一十九條 電子證照同等效力原則。按照標準規范生成的電子證照,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和文件保存要求,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作為法定依據和歸檔材料。
第一百二十條 電子證照簽發部門應對電子證照的簽發、維護、更新、注銷工作進行管理,保證證照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時性。
第一百二十一條 符合標準規范的電子證照應在各事項服務主體間互認通行并優先使用;凡通過共享獲得業務辦理所需電子證照的,各事項服務主體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該證照的原件、復印件或電子副本,事項辦結后可酌情審查原件。證照信息有變更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條 各部門之間根據職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共享信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可共享的除外。信息生產和使用部門應當確保信息規范有效、及時、完整、合法、安全,不得擅自隱藏、篡改、隱瞞信息。對無法共享的信息,信息所屬部門需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并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告知辦事人。
第三節 安全保密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新區科技發展局牽頭、科技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具體負責,按照國家網絡平臺安全保障體系相關標準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相關規定,做好一體化政務服務系統的安全建設和安全管控。政務服務中心根據職責做好一體化政務服務系統的帳號、應用等安全監管。
第一百二十四條 各接入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安全管理體系,完善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確定分管領導和專職管理員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并將人員信息報政務服務中心備案。
第一百二十五條 用戶應堅持一人一用戶原則,計算機用戶的使用者在用戶登錄期間因故離開或者使用結束后必須及時退出系統。
第一百二十六條 嚴格控制各類用戶密碼長度(至少8位),密碼須為“字母+數字”組合;密碼不能和用戶名相同,也不能使用本人姓名、生日、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容易被猜出的數字或字母。
第一百二十七條 計算機使用者每三個月必須更改用戶密碼一次。
第一百二十八條 新區政務服務中心應定期進行檢查,對于人員調動未向政務服務中心提出注銷用戶、私自交接用戶和密碼的,應對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第一百二十九條 嚴禁下列行為,對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嚴禁未經允許擅自改變電子政務外網線路;
(二)嚴禁將一體化政務服務系統用戶名、口令轉交他人使用;
(三)嚴禁無關人員登錄一體化政務服務系統辦理行政審批業務;
(四)嚴禁盜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壞一體化政務服務系統;
(五)嚴禁私自將個人電腦或外部人員電腦接入新區電子政務外網。
第四節 系統維護管理
第一百三十條 新區科技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按照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運維管理系統相關標準規范,對網絡設備、計算機、存儲設備、安全設備等硬件基礎設施及操作系統、應用系統、中間件、數據庫等軟件基礎設施的運行狀態有效監控和綜合管理,實現運維服務流程的標準化管理,達到一體化平臺綜合運維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條 為避免計算機病毒傳播和網絡攻擊,保證數據及網絡安全,各單位管理員應指導檢查本單位計算機安裝防病毒軟件并及時更新操作系統安全補丁及病毒特征碼。所有計算機系統必須定期查殺計算機病毒(每月至少一次)。
第一百三十二條 各單位須做好重要業務系統的數據備份,及時上報運維單位處理網絡及系統等故障,對于嚴重影響政務服務業務辦理的同步上報新區政務服務中心和主管部門。
第七章 電子印章應用管理
第一節 電子印章適用范圍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適用電子印章的文件應是通過網上辦公系統流轉的各類文件。未經網上辦公系統流轉的公文及黨組文件,暫不適用電子印章。
第一百三十四條 適用電子印章的文件包括:表格類文件、填充類文件、制作類文件(如請示、決定、委托函等)。
第一百三十五條 加蓋電子印章的文件與加蓋實物印章的紙質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該電子文件的復印稿或經任何形式的電子格式轉換稿,不具備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節 電子印章的定制和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 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電子印章的數量,向新區科技發展局提交制章需求,并附電子印章采集表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兩者信息不一致的必須提供組織部核實證明材料;涉及政務服務事項制作電子印章的需經新區政務服務中心核實確認;黨口部門電子印章執行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新區科技發展局依據采集信息統一制作電子印章印模。
第一百三十七條 各部門電子印章統一配發至辦公室負責人或指定專人管理和使用,電子印章專管人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應經辦公室負責人同意指定他人代管,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條 申請、打印、運行、維護、管理電子印章的工作人員在使用電子印章時要自覺遵守系統運行中相關的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權限操作系統和使用電子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條 各單位電子印章管理人員與公章管理人員應當一致,并妥善保管好單位USBkey和登陸密碼,獲取初始密碼后應立即修改并定期更換,如忘記密碼應報信息技術人員進行處理。如因用戶使用初始密碼、簡單密碼或者密碼外泄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將追究管理人員責任。
第三節 電子印章的使用
第一百四十條 電子印章的簽署流程與實物印章的加蓋流程一致。提起電子印章的文件需按照審批流程通過審批后方可申請加蓋電子印章,簽章人需審核是否經有簽發權人簽發后方可使用電子印章。文件、證照未經審批,不能啟動電子印章及在線打印程序。
第一百四十一條 文件送審批前,撰稿人或承辦人應根據文件性質決定啟動電子印章還是傳統簽章。文件一經使用電子印章,系統自動設定該文件無法編輯。如確需修改,應重新啟動審批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 電子印章管理人要通過信息化應用系統對已經審批的電子文件進行蓋章,并定期生成電子印章簽章和在線打印情況匯總表,送新區科技發展局統一存檔備查。
第一百四十三條 使用電子印章,要做到位置準確,印章端正,清晰,防止錯蓋、斜蓋和模糊。未盡事宜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和《甘肅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要求。
第八章 電子證照應用管理
第一節 分 則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新區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實施電子證照信息采集、制證頒發、歸集入庫、共享應用、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電子證照庫,是指由新區統一規劃建設,具備電子證照數據歸集、存儲、查詢、核驗等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統。
本細則所稱的證照,是指由國家行政管轄范圍內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或委托的社會組織頒發的、能夠證明資格或權利等憑證類文件。電子證照,是指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證件、執照等電子文件。
本細則所稱發證單位,是指依據法定職責制作簽發電子證照的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
本細則所稱用證單位,是指在依法履職過程中共享使用電子證照的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
本細則所稱的持證主體,是指電子證照的簽發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一百四十六條 電子證照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標準統一。電子證照的制證簽發、數據歸集、共享應用等活動應當遵循國家、省、市和新區信息共享管理相關技術與業務標準規范。
(二)同等效力。按照標準規范生成的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
(三)實時歸集。電子證照應當與實體證照同步生成、發放,實時推送歸集。
(四)共享互認。按照標準規范生成的電子證照,在各用證單位之間共享互認。
(五)優先使用。凡可以通過共享獲得電子證照的,應當優先使用,不得要求辦事企業群眾提供實體證照。
(六)安全可控。管理單位、發證單位、用證單位等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技術措施,保障電子證照安全可控。
第一百四十七條 新區科技發展局牽頭、科技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具體負責新區電子證照庫的建設與維護,承擔與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省級電子證照共享服務系統對接工作、證照數據的信息共享、信息安全等技術保障工作。新區政務服務中心為新區電子證照管理單位,負責統籌規劃、協調推進電子證照的管理、應用工作。新區相關部門負責落實推進本系統電子證照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按照新區統一標準制發、歸集、應用電子證照。
第二節 制發與歸集
第一百四十八條 新區政務服務中心牽頭、新區科技發展局配合,組織各發證單位編制電子證照目錄,明確證照名稱、發證單位、證照類型、持證主體、證照模板、照面信息等,并通過新區電子證照庫,對目錄進行同步更新和維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發證單位負責本單位電子證照的信息采集、信息審核、制作簽發等工作,并對證照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負責;業務辦理中產生的實體證照信息,包括證照的變更、年審、年檢、掛失、抵押、暫扣、注銷等全過程管理信息,應與電子證照實行同步更新。
第一百五十條 發證單位應把制發電子證照的照面信息、過程管理信息同步歸集到新區電子證照庫,確保歸集入庫的數據與證照實際狀態一致。
第一百五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發證單位應將有效期內未歸集的存量電子證照和有條件實現電子化的歷史實體證照信息逐步歸集到新區電子證照庫。
第一百五十二條 發證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時制發、注銷、更新電子證照的,應采取應急措施并同步上報管理單位,在故障排除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節 共享與應用
第一百五十三條 用證單位根據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梳理本單位用證清單,并細化應用場景,按照授權共享機制,依法在用證清單范圍內應用電子證照。所需電子證照未列入新區政務服務電子證照清單的,應及時向行業部門提出電子證照共享申請,發證單位會同新區政務服務中心、科技發展局歸集共享電子證照。
第一百五十四條 新區科技發展局應通過技術手段設置電子證照庫的查詢、調用權限,確保用證單位在業務范圍內規范應用電子證照。用證單位原則上應將本單位業務系統與新區電子證照庫對接,通過調用新區電子證照庫用證接口的方式,使用、查閱、核驗、打印電子證照信息,依法依規應用電子證照。
第一百五十五條 持證主體經過身份認證后,可以通過新區政務服務網或新區“政民通”APP查詢其所持電子證照的持證列表、證照詳情等信息。
第一百五十六條 用證單位根據持證主體所提供的身份信息,通過政務服務管理平臺核驗身份信息,并調用與應用場景相關聯的電子證照,免提交相應的紙質材料。
第一百五十七條 發證單位、用證單位應將業務辦理中生成和應用的電子證照依法進行電子存檔。
第一百五十八條 持證主體對電子證照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有異議的,可通過政務服務熱線提出異議。發證單位收到熱線處置工單后1個工作日內對相關電子證照進行異議標注,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人。
第四節 安全與監督
第一百五十九條 新區科技發展局協同科技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加強電子證照庫的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建立電子證照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和數據備份恢復制度,確保電子證照信息安全可控。
第一百六十條 發證單位和用證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指定專人負責電子證照管理工作。
第一百六十一條 發證單位和用證單位應加強本單位業務系統和電子證照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電子證照信息合法合規使用,并保護持證主體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一百六十二條 發證單位和用證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優化業務流程、完善辦事指南,消除電子證照推廣應用的制度障礙。
第一百六十三條 新區政務服務中心應會同新區科技發展局通過隨機抽查、模擬辦事、電子督查等方式對各部門發證單位和用證單位的電子證照歸集和應用情況進行日常督查,督促發證單位持續提高數據歸集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持續提高用證單位電子證照的適用率、應用率和成功率。
第九章 網絡與政務數據安全應急預案
第一節 分 則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規范蘭州新區網絡與政務數據安全重大事件報告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和評估網絡與數據安全重大事件有關情況,協調組織技術力量進行事件的應急響應處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最大限度地降低網絡與數據安全重大事件所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數據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于加強網絡與數據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一百六十五條 本預案所稱網絡與數據安全重大事件是指因自然災害、人為攻擊或破壞以及病毒爆發、網上泄密、設備故障等原因所引發,嚴重影響新區網絡正常運行,造成業務中斷、系統癱瘓、數據破壞或信息泄密等,從而在政府形象、社會穩定或公眾利益等方面造成嚴重影響以及一定程度直接和間接重大經濟損失的事件。
第二節 事件類別及級別劃分
第一百六十六條 網絡與數據安全突發事件的類別、級別。
(一)突發事件的類別。
根據網絡與數據安全的發生原因、性質和機理,蘭州新區網絡與數據安全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網上泄密事件:指在蘭州新區網絡環境發布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內部資料、個人隱私等不允許公開的信息。
2.攻擊類事件:指網絡系統因計算機病毒感染、非法入侵等導致業務中斷、系統死機、網絡癱瘓等情況。
3.故障類事件:指網絡系統因計算機軟硬件故障、人為錯誤操作等導致業務中斷、系統死機、網絡癱瘓等情況。
4.災害類事件:指因爆炸、火災、滲水、雷擊、地震、風暴等外力因素導致網絡系統損毀,造成業務中斷、系統死機、網絡癱瘓等情況。
(二)突發事件的級別。
數據安全事件分級的參考要素包括數據密級、公眾影響、業務影響和資產損失等四項。各參考要素分別說明如下:
1.數據密級是衡量因數據失竊或泄密所造成的數據安全事件中所涉及信息重要程度的要素。
2.公眾影響是衡量數據安全事件所造成負面影響范圍和程度的要素。
3.業務影響是衡量數據安全事件對事發單位正常業務開展所造成負面影響程度的要素。
4.資產損失是衡量恢復系統正常運行和消除數據安全事件負面影響所需付出資金代價的要素。數據安全突發事件級別分為四級: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
IV級:新區內較大范圍出現并可能造成較大損害的數據安全事件。
III級:新區重要部門網絡與信息系統、重點網站或關系到本地區社會事務或經濟運行的其他網絡與信息系統受到大面積嚴重沖擊。
II級: 新區重要部門或局部基礎網絡、重要信息系統、重點網站癱瘓,導致業務中斷,縱向或橫向延伸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較大經濟損失。
I級:敵對分子利用信息網絡進行有組織大規模的宣傳、煽動和滲透活動,或者新區各部門多地點或多個基礎網絡、重要信息系統、重點網站癱瘓,導致業務中斷,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巨大經濟損失的數據安全事件。
第三節 處置流程
第一百六十七條 應急處理組織機構由新區黨工委辦公室、管委會辦公室、公安局、應急管理局、科技發展局、電信分公司、移動分公司、聯通分公司和各電子政務外網使用單位組成,負責網絡與數據安全應急處理。新區政務網絡環境日常工作由黨工委辦公室協調運行,特殊情況下,事故涉及的相關單位要予以配合協助。
第一百六十八條 出現應急事件后值班人員要及時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單位領導及相關技術負責人。值班人員根據災情信息,初步判定災情程度。能夠自身解決的,要及時加以解決;不能自行解決的,由單位領導現場指揮,協調各部門力量,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進行應急處理。
(一)病毒爆發處理流程
各單位對外服務信息系統一旦發現感染病毒,應執行以下應急處理流程:
1.立即切斷感染病毒計算機與網絡的聯接。
2.對該計算機的重要數據進行數據備份。
3.啟用防病毒軟件對該計算機進行殺毒處理,同時通過防病毒軟件對其他計算機進行病毒掃描和清除。
4.如果滿足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向本單位數據安全負責人通報情況,并向黨工委辦公室報告:
(1)現行防病毒軟件無法清除該病毒的;
(2)網站在2小時內無法處理完畢的;
(3)業務系統或辦公系統在4小時內無法處理完畢的。
5.恢復系統和相關數據,檢查數據的完整性。
6.病毒爆發事件處理完畢,將計算機重新接入網絡。
7.總結事件處理情況,并提出防范病毒再度爆發的解決方案。
8.實施必要的安全加固。
(二)網頁非法篡改處理流程
各單位對外服務網站一旦發現網頁被非法篡改,應執行以下應急處理流程:
1.發現網站網頁出現非法信息時,值班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數據安全負責人通報情況,并立即向新區公安局和黨工委辦公室報告。情況緊急的,應及時采取斷網等處理措施,再按程序報告。
2.本單位數據安全負責人應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趕到現場,做好必要記錄,妥善保存有關記錄及日志或審計記錄。
3.協調公安機關趕到現場,追查非法信息來源。新區黨工委辦公室和科技發展局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必要時協調相關部門或運營商配合處理。
4.在新區公安局提取相關數據樣本后,清理網站非法信息,強化安全防范措施,然后將網站重新投入使用。如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局立案偵查。
5.總結事件處理情況,并按照事件嚴重程度逐級匯報,新區黨工委辦公室對處理情況進行備案。
6.實施必要的安全加固。
(三)非法入侵處理流程
一旦發現信息系統存在被遠程控制等非法入侵行為,應執行以下應急處理流程:
1.發現系統服務器被遠程控制、植入后門程序,或發現有黑客進行攻擊時,應立即向黨工委辦公室報告,并立即向公安局通報。
2.如服務器已被入侵,將被攻擊的服務器等設備從網絡中隔離出來,保護現場。
3.本單位數據安全負責人應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趕到現場,做好必要記錄,妥善保存有關記錄及日志或審計記錄。
4.通知新區公安局趕到現場采樣,對現場進行分析,追查攻擊源,指導主管部門修改防火墻等設備的安全配置阻斷黑客繼續入侵,必要時協調相關部門或運營商配合處理。
5.分析后臺數據庫操作日志,判斷是否發生數據失竊。檢查、校驗數據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6.在新區公安局提取相關數據樣本后,恢復與重建被攻擊或破壞的系統。如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由新區公安局立案偵查。
7.總結事件處理情況,并按照事件嚴重程度逐級匯報,新區黨工委辦公室對處理情況進行備案。
8.實施必要的安全加固。
(四)網上泄密事件應急處理流程
一旦發現網上有涉密信息,應執行以下應急處理流程:
1.發現電子政務外網上存在涉密信息時,應立即切斷網絡連接,并向本單位數據安全負責人通報情況,查找泄密來源,并立即向新區黨工委辦公室報告。
2.本單位數據安全負責人應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管理人員刪除所發布的涉密信息,對涉密信息的擴散情況進行追查,并全面刪除。
3.新區黨工委辦公室負責對網上涉密信息進行密級鑒定并指導做好補救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計算機網絡上泄露秘密的行為進行查處。
4.總結事件處理情況,并按事件嚴重程度逐級匯報,新區黨工委辦公室對處理情況進行備案。
(五)機房物理環境事故應急處理流程
1.供電故障:如果出現短路、斷路及防雷防靜電設備故障,應立即切斷電源,并及時維修或更換損壞設備,確保最短時間內恢復供電;新區電力部門辦理線路維修或其他停電業務時,要及時通知新區黨工委辦公室,若停電超過2小時的,由電力部門提供應急發電車配合供電。
2.火災事故:如發生火災,應立即切斷電源,并用滅火器滅火。向119指揮中心報告火警,請求支援,如有人員遇險,應先救人后救物。
3.滲水故障:如出現滲水故障,應立即切斷電源,及時更換浸水設備并采取防滲水措施。
(六)網絡線路故障應急處理流程
1.電子政務外網網絡故障:如發生鏈路、網絡設備故障等情況時,由運維技術人員及時采取相應技術措施保障網絡暢通。對需要搶修的線路,如果屬于自建鏈路,運維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搶修;如租用其它電信運營商的鏈路,通知相關運營商及時搶修,若鏈路無法修復,運營商應協調架設臨時鏈路,或提出其他解決方案。
2.網絡及安全設備故障:對所有網絡設備進行實時監測,值班人員一旦發現異常,應立即向新區黨工委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報告,經現場檢測搶修后,若問題較嚴重的,及時上報情況。同時,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進行應急維修,對一時無法修復的,需立即借用或緊急采購新設備進行更換。對已達到報廢年限但未損壞的設備,要隨時準備好備品備件。
(七)數據故障應急處理流程
服務器或存儲設備故障:機房所有重要數據應采取異地備份或人工備份,若發生故障時,要保護好存儲磁盤數據安全,及時組織技術人員對故障點進行排查,設備恢復正常后,及時恢復相關數據;若出現重大故障,原設備數據無法恢復的,在更換新設備后,要及時恢復異地備份或人工備份數據,保證系統在最短時間內能夠正常運行;故障處理完畢后,要在2個工作日內整理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針對具體問題,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并報新區黨工委辦公室備案。
(八)設備防盜被盜或人為損害應急處理流程
1.發生設備被盜或人為損害設備情況時,運維值班人員應立即報告新區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同時保護好現場。
2.立即通知保安及公安部門,一同核實審定現場情況,清點被盜物資或盤查人為損害情況,做好必要的影像記錄和文字記錄。
3.積極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調查,并將有關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一百六十九條 機房發生突發事件后,主管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先期處置,恢復信息網絡正常狀態。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對事件發生原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及應急處置能力、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全面調查評估,根據應急處置中暴露出的管理、協調和技術問題,改進和完善預案,實施針對性演練,總結經驗教訓,整改存在隱患,組織恢復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七十條 本辦法由蘭州新區科技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蘭州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屬駐區各單位、各鎮黨委和人民政府及監管國有企業。
第一百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電子印章印模采集表
相關文件: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蘭州新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蘭州新區新型智慧城市基礎平臺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相關解讀:一圖解讀《蘭州新區新型智慧城市基礎平臺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和《蘭州新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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