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發文機關:蘭州新區管委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5-24
- 標 題: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新政辦發[2021]29號
- 發布日期:2021-06-06
- 主 題 詞:
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日期:2021/05/24/ 11:41 來源: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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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屬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試行)》已經蘭州新區第17次蘭州新區管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1年5月24日
蘭州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監管,維護預購商品房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蘭州新區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蘭州新區規劃范圍內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其預售資金收存、支付、使用的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蘭州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按照“政府指導、銀行監管、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監管。
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蘭州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各園區城市(鄉)建設管理局具體負責監督轄區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進度、施工情況和營銷監管等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售人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合格前銷售,由預購人按合同約定預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款、一次性付款及按揭貸款等全部購房款。
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銀行,是指與預售人、監管部門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設立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銀行。監管銀行必須具備監管資金安全規范運行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及網絡技術條件,實現有關數據(資金入賬、劃轉以及按揭貸款的受理、審批、發放、拒貸、結清等信息數據)即時傳輸。監管銀行由預售人自行選定,應選擇新區范圍內并與監管部門簽訂《蘭州新區預售商品房資金監管委托協議》的金融機構。
第六條 按揭貸款銀行是指為預購人提供購房抵押貸款的銀行。按揭貸款銀行應當積極配合監管銀行做好預售資金的交存、對賬等工作,并及時將有關信息推送預售資金監管系統。
第二章 預售資金監管
第七條 預售人申請開設監管專用賬戶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蘭州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申請表及附件;
2.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
3.申請預售項目《不動產權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企業法人持身份證明或經辦人持法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
5.預售資金撥付進度控制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對預售人提交的開設專戶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后,監管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蘭州新區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的約定,加強日常管理,履行監管職責。
第八條 預售人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在監管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與監管部門、監管銀行三方簽訂《蘭州新區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監管賬戶戶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項目名稱和樓盤幢號組成(在不混淆的情況下可用簡稱)。企業名稱應與基本賬戶中名稱一致,項目名稱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名稱一致。
第九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須全部直接存入對應商品房預售監管專用賬戶。監管專用賬戶不得開通任何形式的自助轉賬業務。預售人和預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明確繳款方式、具體時限和金額。
預購人通過電子銀行或預售資金專戶POS機支付預購款項,將預購款直接存入監管銀行專用賬戶,憑繳款回執或銀行進賬單(繳款回單)向預售人換領繳款票據。預購人申請購房貸款的,按揭貸款銀行須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和貸款額度,將貸款直接劃轉至監管專用賬戶。
第十條 預售人負責協調按揭貸款銀行將按揭款及時直接轉入監管專用賬戶,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監管賬戶變動數據傳輸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預售人及按揭貸款銀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購房人按揭貸款扣劃、轉存至非監管賬戶。應當納入監管的預售資金與實際繳入監管專用賬戶的資金不符時,預售人應當及時申請辦理賬目核對。
第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為止,預售人憑監管部門出具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取消通知書》到監管銀行辦理取消賬戶監管手續。
第三章 預售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 監管專用賬戶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分重點監管資金、機動備用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是指本監管項目達到竣工交付條件所需的工程建設費用,用于購買必需的建筑材料、設施設備及支付建設施工等工程款;機動備用金用于項目停工、違約等造成農民工欠薪、工程質量安全保證等應急支付,在項目交付使用后,第一批不動產權登記證辦理結束,連續3個月無有效投訴事件后可解除監管;非重點監管資金是指除重點監管資金和機動備用金以外的預售款,預售人可自由支配。
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為項目備案預售資金總額的60%;機動備用金為預售資金總額的3%(同一預售人機動備用金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非重點監管資金為項目備案預售資金總額的37%。
第十三條 申請撥付重點監管資金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蘭州新區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使用申請表及附件;
2.法人持本人身份證明或經辦人持法人授權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3.經監管銀行審核出具的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總額及歷次撥付清單;
4.經施工、監理、預售人或園區審核的項目進度證明;
5.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售人申請撥付預售資金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以下簡稱《資金撥付通知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1.超出監管部門核準數額的;
2.收款單位與申請用途不符的;
3.前一筆用款未按照核準用途使用且未糾正的;
4.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項目或處于處罰未結案的企業;
5.有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第十四條 重點監管資金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收款和工程進度節點比例相結合方式撥付,預售人每季度提取重點監管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三次。重點資金撥付時,監管銀行依據監管部門出具的《資金撥付通知書》將核準使用資金撥付給預售人指定的合同當事人或相關單位。
第十五條 預售人、預購人雙方達成退房協議并已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撤案程序辦理。滿足退房退款條件的,由預售人負責申請,監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監管銀行解除對該部分房款的監管,預售人應在解除監管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退款。
第十六條 監管銀行依據監管部門出具的《資金撥付通知書》中所載付款單位、付款金額等事項須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撥付,支付事項必須與通知書中載明撥付事項一致。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實現信息互通共享的,應當同時核對電子信息。
第十七條 監管部門應定期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檢查。監管銀行應實時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收支情況上傳給監管部門;有關部門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進行凍結和扣劃的,應書面告知監管部門。
第四章 風險管控
第十八條 商品房預售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原則上工程形象進度還應達到以下要求:商業主體施工至地上三層以上,住宅及其它項目主體施工至地上二層以上。預售人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監管銀行、監管賬戶、按揭銀行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根據項目風險研判情況劃分監管等級,并告知監管銀行。對信用等級低,1年內出現1次拖欠工程款的,列為三級監管項目,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可上調為項目預售總額的70%;對出現1次延期交房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或因房屋質量等問題引發批量性群眾投訴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列為二級監管項目,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可上調為項目預售總額的85%;對停工1年以上出現爛尾跡象或監管賬戶被查封等情況,列為一級監管項目,監管資金比例可上調為項目預售總額的100%。
建立新區、園區兩級聯動工作制度,采取“園區經常性檢查+新區不定期抽查”方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對出現異常情況(如:項目停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監管賬戶被查封等)的商品房預售項目,由兩級住建部門進行風險綜合研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預售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管部門會同園區管委會參照第十九條,視情節輕重提高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可暫停監管資金撥付、關閉網簽備案功能,暫停辦理項目后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措施,責令限期整改,并根據情況予以通報或記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未在售樓處明顯位置公示監管銀行、監管賬戶、按揭銀行等相關信息,營銷部門負責人和經紀機構負責人以及新區、園區住房建設和市場監管部門監督舉報電話的;
2.未按規定及時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
3.指使按揭銀行或者協同按揭銀行將商品房按揭貸款劃入非資金監管賬戶的;
4.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撥付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的;
5.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退還購房人的;
6.因公司經營問題導致所開發項目(含分期開發)出現1次以上延期交房的;
7.發生1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8.因房屋質量等問題引發批量性群眾信訪投訴的;
9.其他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隱瞞、虛構事實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套取或者協助預售人套取預售監管資金的,由監管部門依照規定處理并記入建筑業不良信用記錄。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監管銀行違規擅自撥付預售人監管專用賬戶內重點監管資金或機動備用金款項的,未實時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收支情況上傳監管部門的,監管部門可暫停該監管銀行新開設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業務。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監管銀行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監管銀行未按《蘭州新區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履行監管職責的,新區管委會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整改期間,暫停其承接新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1年內發生2次整改情形的,將其列入受限清單并向社會公示。列入受限清單的銀行2年內不得新承接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第二十四條 按揭貸款銀行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劃入監管賬戶,或者未及時將有關信息推送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的,監管部門限制其參與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等業務。給預售人造成損失的,由新區管委會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按揭銀行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逾期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暫停預售人預售項目網簽等業務。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還未交房的,自本辦法施行開始3個月內,預售人應主動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相關文件: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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