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生態環境局關于加強涉變動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銜接的通知
來源: 蘭州新區生態環境局
時間: 2023/12/29/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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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園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為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變動工作流程,有效銜接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及生態環境部《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號)《關于印發〈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新區實際,現就建設項目變動方面加強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銜接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界定依據
生態環境部發布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按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執行。其余項目對照《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界定是否屬于重大變動。
二、管理要求
(一)竣工環保驗收前變動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動,未列入重大變動清單的,界定為一般變動,納入排污許可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按照變動后實際建設的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口等內容如實開展排污許可申領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1.不涉及重大變動情形。對通過增加污染防治設施、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強化環境風險防范等措施減少對環境的不利影響,不涉及重大變動情形的,直接納入排污許可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排污單位在申請取得或變更排污許可證時,對涉變動情況進行說明。
2.可能涉及重大變動情形。對變動內容較多、新增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環境保護措施出現調整等可能涉及重大變動情形的,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一般變動環境影響分析》(附件1,以下簡稱《一般變動分析》),逐條分析變動內容環境影響,明確環境影響結論,并對分析結論負責。排污單位在申請取得或變更排污許可證時,將《一般變動分析》作為附件。建設單位開展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將《一般變動分析》作為驗收報告的附件,與驗收報告一并公開。
(二)竣工環保驗收后變動
建設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原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動,且不屬于新、改、擴建項目范疇的,界定為驗收后變動。涉及驗收后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在變動前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環境影響評價類別要求,判斷是否納入環評管理。
1.變動內容納入環評管理。涉及驗收后變動,且變動內容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納入環評管理的,參照改、擴建項目進行管理,建設單位依法履行環評手續,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按要求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2.變動內容不納入環評管理。涉及驗收后變動,且變動內容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不納入環評管理的,無需辦理環評手續,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單位應重新申請或變更排污許可證。
(1)不涉及重大變動情形。對通過增加污染防治設施、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強化環境風險防范等措施減少對環境的不利影響,不涉及重大變動情形的,直接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排污單位在重新申請或變更排污許可證時,對涉變動情況進行說明。
(2)涉及重大變動情形。對變動內容較多、新增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環境保護措施出現調整等可能涉及重大變動情形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應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冶金、石化和化工等行業,排污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并按程序進行備案。其他行業排污單位編制《建設項目驗收后變動環境影響分析》(附件2,以下簡稱《驗收后變動分析》),逐條分析變動內容環境影響,明確環境影響結論,并對分析結論負責。排污單位在變更或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時,將《驗收后變動分析》作為附件。
三、其他要求
(一)建設單位(排污單位)應加強項目管理,避免項目在取得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或者通過竣工環保驗收后隨意發生變動。涉及多次變動的,相關的環境影響分析依次注明變動情況,論述累積變動內容,分析累積環境影響,明確結論,按照本通知要求分類進行管理。
(二)建設單位(排污單位)應組織專家對《一般變動分析》《驗收后變動分析》進行評審。參與評審的專家不少于3名,根據建設項目行業類別、所在區域環境特征、主要環境影響等情況,從甘肅省生態環境保護專家委員會或蘭州新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竣工驗收專家庫中選取。
(三)建設單位(排污單位)應嚴格對照相應標準對建設項目變動類型進行判定,并對判定結論負責。在核發排污許可證時,將項目變動情況納入審查內容,對判定結論有疑義的,要求排污單位補充說明,補充說明仍不能支持其結論的,直接依據相應標準進行認定。
(四)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項目變動情況的跟蹤和管理,每年抽取一定數量的建設項目開展非重大變更與排污許可變更手續辦理情況檢查,將企業建設內容變動與排污許可變更情況列入“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督促指導企業完善相關手續,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于加強涉變動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銜接的通知》(新環發〔2022〕81號)同時廢止。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對建設項目變動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蘭州新區生態環境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