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
- 成文日期:2023-10-16
- 標 題: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物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新政發〔2023〕17號
- 發布日期:2023-11-07
- 主 題 詞: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物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日期:2023/10/16/ 10:38 來源: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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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屬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物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蘭州新區 2023年第32次管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10月16日
蘭州新區物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蘭州新區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人等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居住和工作環境,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構建黨建引領社區治理框架下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蘭州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蘭州新區范圍內的物業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活動,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服務的活動。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條 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領導下的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協調運行機制。推動符合條件的物業服務人及時建立黨組織;推動符合條件的社區“兩委”成員通過法定程序兼任業主委員會成員,鼓勵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黨組織負責人擔任社區黨組織兼職委員。
社區(村)黨組織引導業主中的黨員積極參選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通過法定程序擔任其成員。
鼓勵社區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者等依法參與物業管理活動,共同構建和諧社區。
第四條 蘭州新區物業管理實行“指導監督在新區,主體責任在園區,具體負責在中心社區(鎮),矛盾化解在社區(村)”的四級管理運行機制。各園區管委會應加強本范圍內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社會治理體系,促進物業管理規范和健康發展;明確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承擔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活動的工作機構和人員,保障工作經費。
鼓勵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符合條件的物業服務人承擔社區治理相關服務。
第五條 新區建立統一的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臺。
各物業服務企業應運用數字化、智能化等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并將必要的信息上傳新區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臺。
第六條 新區城建和交通局負責全新區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物業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并指導實施;
(二)制定物業服務行業規范并監督實施;
(三)制定物業服務人信用評價辦法并組織實施;
(四)統籌、協調全新區物業管理培訓與宣傳工作;
(五)負責智慧物業服務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六)制定小區物業服務質量評價制度并組織實施;
(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園區建設局負責本園區范圍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物業服務區域劃分和物業服務項目備案;
(二)辦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備案;
(三)辦理物業承接查驗備案;
(四)實施對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五)實施對物業服務人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及信用評價;
(六)實施對小區物業服務質量評價的監督管理;
(七)組織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人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發局負責制定和調整涉及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負責新能源設施的監督管理;
(二)城建和交通局負責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私搭亂建、亂設攤點、亂貼亂畫、損壞公共綠地、樹木砍伐移植、違規飼養家禽家畜、隨意傾倒垃圾雜物、不按規定進行垃圾分類投放等行為;負責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侵占、破壞、變相買賣人防工程等違法行為;
(三)公安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物業區域內居民小區的內部安全防范工作,督促健全安全防范制度,依法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
(四)自然資源局負責對建設項目規劃變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五)衛健委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對處置,指導傳染病防治工作,對二次供水、現制現售飲用水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
(六)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負責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揮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的指導和監督作用;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加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和社區管理服務設施的維護管理;負責指導物業管理矛盾糾紛的人民調解,促進和諧社區建設;
(七)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環境保護工作,依法查處物業區域內鍋爐煙塵、餐飲業油煙污染等違法行為;
(八)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價格公示、違規收費、特種設備安全、市場計量等行為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查處涉及特種設備安全和物業服務收費等違法行為;
(九)應急管理局會同新區消防救援支隊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防洪及應急救援工作;
(十)消防救援支隊負責指導和督促物業服務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法查處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妨害消防安全等違法行為;
(十一)水、電、氣、暖、通信等公共服務行業監管部門負責做好相關監督檢查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負責承擔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行業監管部門督促專業經營單位對尚未接管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住宅小區,具備接管條件時要盡快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辦理相關專業經營設施的移交、接管工作。
各園區管委會應當在各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執法事項、聯系單位、舉報電話。
第八條 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設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
(二)指導、督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職責;
(三)調解處理物業服務、管理糾紛,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關系;
(四)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五)負責前期物業招標監督;
(六)負責物業服務區域劃分及物業服務項目初審備案;
(七)負責物業承接查驗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專項維修資金歸集、使用的監督審核;
(九)負責物業服務人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及信用評價;
(十)負責小區物業服務監督管理及質量評價;
(十一)負責指導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并有效開展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物業管理活動相關的其他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具體指導物業服務人和業主委員會工作,根據需要設立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協助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相關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應當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接受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接受住建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業務培訓,規范行業經營行為,維護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對業主、業主組織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物業的使用和維護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開展物業管理活動,應當依法保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等在處理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泄露或將個人信息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十二條 同一物業服務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收集業主意見,協助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業主代表的推選及表決辦法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可以采用書面方式,也可以采用電子投票表決系統或者其他具備真實性和可追溯性的方式。采用電子投票進行表決的,投票平臺須在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監督下實施,且電子投票總數不得超過總投票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可以設置候補委員,人數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候補委員的資格、條件參照《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和條件,其選舉產生、候補順位、任職期限等事項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向所在地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報告會議事項,聽取意見并接受指導。會議召開時,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應派員參與指導。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會議決定書面告知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并在各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接待工作制度,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記錄制度,對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物業服務合同簽訂等重要事項如實記錄,建立檔案并妥善保管。業主有權查閱、復制,業主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并接受業主監督。
專有部分面積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人數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依法提出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應當提出書面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業主大會應當在聽取罷免理由和申辯意見后依法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一)符合《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情形,經物業所在地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不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
(二)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業主委員會成員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或者存在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需要提前換屆,經物業所在地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后,不能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的;
(三)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不能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專有部分面積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向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十日內進行核實是否符合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情形。符合的,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六十日內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不符合的,應當告知原因,并在該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物業管理委員會代為履行業主委員會相應職責,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推進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八條 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派員參加物業管理委員會。
物業管理委員會由七至十三人的單數組成,主任由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或者居(村)民委員會代表擔任。物業管理委員會中業主成員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業主成員的資格、條件參照《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和條件。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建、職責、解散以及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新區城建和交通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新建物業實行物業交付承接查驗制度。
物業交付承接查驗應當邀請買受人代表以及物業所在地園區建設局、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參加,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
建設單位應在開展物業交付承接查驗十五個工作日前,向物業所在地園區建設局提出確定買受人代表的書面請求。買受人代表人數一般不少于三人。
園區建設局受理書面請求三個工作日內,在新區網站公開買受人代表的報名通知。買受人代表由園區建設局從公開報名的買受人中確定,未有買受人報名或者報名人數不足的,園區建設局可以通過邀請方式確定買受人代表。
園區建設局應當在承接查驗開展三個工作日前,確定買受人代表名單,并在新區網站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原物業服務人的,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人應當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抄報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園區建設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按照《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業主或開發企業需采用招標或者協議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
采用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開發企業組織招標,并代表業主與中標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的,業主委員會或者開發企業應當將三家以上備選物業服務人的基本情況、擬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委員會或者開發企業根據多數業主意見對公示內容調整后,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權利義務;
(三)物業服務事項、服務質量等級和服務標準;
(四)物業服務費用、停車費等收費標準和收取辦法;
(五)物業服務區域的養護和維修;
(六)合同的期限、變更和解除;
(七)合同終止時物業資料、財物以及服務的交接;
(八)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物業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十)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十一)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視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人在履行好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基礎上,可以根據業主需要,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高品質、多樣化服務,并按照市場價格公示并收取服務費用。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下列服務:
(一)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經營管理;
(二)共有部分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病媒生物防治,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垃圾的收集、清運以及依法履行垃圾分類相關事項;
(三)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四)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
(五)車輛停放服務管理;
(六)維護道路暢通;
(七)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八)裝飾裝修服務管理;
(九)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公開服務、收費、經營與收益等方面事項;
(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收集、保存和使用在物業服務過程中獲取的業主個人信息;
(十一)智慧物業系統的建設和維護;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公共衛生、動物管理以及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物業服務人提供的服務達不到合同約定的等級和標準的,不得按照約定的等級和標準收取費用。物業服務人不得以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業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業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建立和保存與業主權益相關的下列物業服務檔案和資料:
(一)小區共有部分經營管理檔案;
(二)小區監控系統、電梯、水泵、消防設施等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檔案及其管理、運行、維修、養護記錄;
(三)水箱清洗記錄及水箱水質檢測報告;
(四)住宅裝飾裝修相關資料;
(五)業主名冊及聯系方式;
(六)簽訂的供水、供電、垃圾清運等書面協議;
(七)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與業主權益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五條 專項服務事項需有專業資質的企業實施的,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實施,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第三方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
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方,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方。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人指派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專業技術和管理能力,并在到崗七日內告知物業所在地的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和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新區根據甘肅省定價目錄,綜合考慮物業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制定、調整并公布政府指導價。新區城建和交通局應當會同新區經發局每五年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和前期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進行評估,并結合評估結果動態調整政府指導價。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因物業服務成本、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人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制定物業費調整方案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三十日。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的,評估結果也應一并予以公示。
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經業主共同決定。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人已按規定和約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限量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以及限制業主進出物業服務區域、使用電梯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第三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加強對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戶、空調外機等物品的管理、維護,并承擔安全管理義務,防止高空墜物。禁止從建筑物中向外拋擲物品。
物業服務人發現存在高空墜物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通知業主、物業使用人及時處理。物業服務人應當采取宣傳、張貼警示標識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高空墜物安全隱患未及時處理的,物業服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業主委員會、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制定消防安全、事故災害、疫情防控等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
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發現有安全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按規定向物業所在地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園區應急管理局報告。
鼓勵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等購買電梯安全責任、公眾責任等保險,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三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實施并事先向物業服務人備案。物業服務人應當將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
物業服務人應當對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施工人員不得拒絕和阻礙。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違反相關規定破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或者擅自拆改燃氣、消防等設施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時向物業所在地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園區應急管理局報告。
物業服務人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指定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商以及材料搬運人員。
第三十三條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違法建設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新區自然資源局報告并協助處理。
新區自然資源局認定附有違法建設的房屋,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違法建設情形備注于不動產登記簿并依法處置。違法建設情形消除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及時提請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變更備注。
第三十四條 床架、床墊、沙發、桌椅等大件生活垃圾應當與其他生活垃圾分別存放,及時運送至大件生活垃圾處置場。物業服務人須會同所在社區在物業服務區內科學合理劃定裝修建筑垃圾暫存區,達到密閉要求并定期合規收集、運輸、處置,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外,清運處置費由業主承擔。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大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需要砍伐、移植超過規定胸徑數量的樹木,屬于城市園林綠地的,應當報經園區建設局批準。屬于業主共有的,還應當經業主共同決定。
物業服務區域內樹木生長影響安全、通風、采光等業主正常生活的,經依法征求業主意見,物業服務人應當在園區住建部門指導下,及時采取修剪等合理方式處置,禁止過度修剪和損毀樹木、破壞景觀。
物業服務區域內古樹名木的養護、砍伐、移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六條 利用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經營主體經營。共有部分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屬于業主共有。
業主共有部分收益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利用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公共場地、綠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經營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業主共有的游泳池、籃球場等共用設施經營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出入設施、電梯間、樓道及戶外區域設置廣告獲得的收益;
(四)因共用設施設備被侵占、損害所得的補償、賠償費用;
(五)公共通訊設施占用場地使用費等;
(六)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補償費用;
(七)公共收益的孳息;
(八)依法屬于全體業主的其他收益。業主共有部分收益應當優先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更新及共有部分收益審計等業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挪用、侵占、隱瞞業主共有部分收益。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人或者業主委員會利用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的,收支情況應當單獨列賬,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況。
業主對收支情況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人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答復。業主有權查閱、復制相關收支明細、合同等材料。
已經設立業主共有資金賬戶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業主共有部分收益轉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在業主共有資金賬戶設立之日起十五日內轉入。
物業服務區域專有部分面積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或者人數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對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況提出書面異議的,可以組織業主審計小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財務審計,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指導監督。
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開展一次對共有資金使用和收支情況的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需要利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改建車位的,應當經業主共同決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收取相關費用,費用收取標準和使用情況應當向業主公示。
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小區停車管理制度,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停車管理,對違法停放行為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勸阻和制止。
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停放車輛應當遵守有關停車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和小區停車管理制度,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
第三十九條 新建物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配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專用停放車位(庫),依據新能源發展規劃和業主需要,安裝停車充電基礎設施。
已建成物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逐步改造、建設停車位充電設施,并按規定程序辦理用電業務手續。供電經營單位和新區經發局應當對供電設施增容改造給予指導和支持。
業主在自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不得無故阻礙安裝。
鼓勵采用智能負荷管控、智能有序充電等技術手段實現錯峰分時充電,提升電能利用效率。
鼓勵有條件的物業服務區域新建、改造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物業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相關要求配置郵件和快遞送達設施。
已建成的物業,鼓勵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為安裝智能快遞柜、智能信報箱等快遞服務設施或者快遞服務場所提供支持。
第四十一條 買受人和建設單位依法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規定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增值收益應當每年定期分配到業主賬戶。
第四十二條 對未劃分物業服務區域的,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向園區建設局申請劃分物業服務區域。
園區建設局接到申請后應當征求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業主代表意見,提出物業服務區域劃分的建議方案,由業主共同決定后劃定,并在相應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三條 園區管委會、中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城中村居民小區開展自治管理,逐步提高物業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條 園區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管理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制度。
園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各園區管委會應當定期就本辦法的實施情況向新區管委會報告。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參照《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法律責任相關條款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相關文件: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物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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