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甘肅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時間: 2024/02/28/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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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甘肅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財社〔2018〕67號
各市(州、直管縣)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蘭州新區財政局、民政和社會保障局:
為充分發揮就業補助資金作用,切實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省財政廳聯合省人社廳制定了《甘肅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甘肅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7月10日
附件:
甘肅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7〕164號)《甘肅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甘財辦〔2014〕22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按照“分級籌集、分級管理”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于對地方資金的適當補助。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根據本級年度就業創業工作任務統籌使用資金,確保各項就業創業政策落實。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適度向財政困難、就業工作任務重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加大對促進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等任務完成較好、落實就業創業政策措施力度 大地區的激勵支持,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易于操作,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于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六條 職業培訓補貼。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五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當年內不得重復申請。省級應當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發布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對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給予每人600元-1500元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按照職業分類和培訓成本分A、B、C、D四類,A類1500元/人,B類1200元/人,C類1000元/人,D類600元/人(所列補貼標準為最高指導線,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具體執行標準,具體職業分類見附件)。參加創業意識培訓的,給予每人不超過500元的培訓補貼;參加創業能力培訓的,給予每人不超過1600元的培訓補貼;參加網絡創業培訓或創業培訓+實訓的,給予每人不超過1900元的培訓補貼。對深度貧困地區(甘辦發〔2018〕68號確定)開展以上培訓的,補助標準分別上浮10%。
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支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職業培訓機構,按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給予生活費補貼(不滿一個月按一個月申請)。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2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于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2個月內參加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按不超過就業技能培訓同類職業(工種)補貼標準的60%執行。
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補助辦法按《關于技師培訓項目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甘財社〔2014〕205號)執行。
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補助辦法按國家最新規定執行。
對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參加企業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給予企業每人15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
(三)符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各地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化解鋼鐵、煤炭、煤電等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及處置“僵尸企業”分流安置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分流安置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的職業培訓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培訓項目成本核算確定。
(四)對去產能分流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補助。
生活費補助。對化解鋼鐵、煤炭等行業過剩產能過程中分流的就業困難人員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和長期停產相關企業對就業困難人員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的,在培訓期間給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費補助(不滿一個月按一個月申請)。
一次******通補助。對鋼鐵、煤炭等過剩產能企業較為集中、就業門路窄的地區及資源枯竭地區、獨立工礦區的就業困難人員,經當地人社部門有組織進行勞務輸出的,可按省內跨縣(區、市)每人100元的標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每人3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通補助。
第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五類人員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可向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標準不超過300元/人。職業技能鑒定費標準高于300元的,按300元補貼;鑒定費標準低于300元的,按實際發生額補貼。對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指導目錄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第八條 社會保險補貼。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就業困難人員(下同)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愿望和就業能力,持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業人員:
1.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的大齡人員;
2.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
3.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4.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城鎮居民;
5.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的城鎮居民;
6.因失去土地落戶在城鎮的就業困難人員;
7.省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2個月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12個月的社會保險補貼,按其為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離校12個月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九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我省按省政府要求開發的鄉村公益性崗位不適用以上規定,應以省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創業補貼。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是指我省普通高等院校大中專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就業困難人員,試點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補貼標準為5000元。該項支出在中央和省級轉移支付資金的10%以內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 就業見習補貼。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可擴大至離校2年內未就業中職畢業生。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每人每月1000 元的就業見習補貼。用于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將見習補貼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 元。補貼期限與見習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二條 求職創業補貼。對省內普通高等院校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愿并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每人1000 元的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三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于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對省、市(州)、縣(市、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獎補,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該項補助在中央和省級轉移支付給當地就業補助資金總額的10%以內安排使用。
(一)公益性招聘會補助。
補助對象:舉辦公益性招聘會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
補助標準和使用范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公益性招聘會的,可向當地人社、財政部門申請公益性招聘會補助。對組織有序、簽約率高、社會效果好的,由當地人社、財政部門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確定補助金額。補助可用于招聘活動宣傳費、設備和場地租賃費等與招聘活動相關的費用。
(二)對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補助。
補助范圍和標準:對國家級充分就業社區每年每個補助3萬元;對省級充分就業社區(含歷年認定的省級充分就業星級社區)每年每個補助2萬元;對市(州)級充分就業社區就業服務機構可由縣(市、區)每年每個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補助。
補助資金使用范圍:①就業創業政策宣傳費用支出,包括廣告費、資料印制、牌匾制作、集中宣傳場地租賃等費用支出;②公共就業與人才服務專項活動支出:包括舉辦就業援助月、春風行動等就業服務專項活動費用支出;③創業活動費用支出,包括舉辦創業大賽、創業訓練營、創業典型宣傳等促進創業、營造創業氛圍方面的費用支出;④就業創業工作信息網絡建設費用支出,包括購置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及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和運營維護等支出,本項支出不超過省級補助該社區資金的20%; ⑤就業失業動態監測和調查統計支出。補助資金嚴禁用于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禁止性項目。
(三)對省、市(州)、縣(市、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由人社部門牽頭認定的,下同)給予補助。省級按甘財社〔2016〕15號規定執行,市(州)參照省級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認定考核管理辦法制定本市州認定市(州)級、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的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第十五條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符合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第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七條 中央和省級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其中: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就業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績效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失業率和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可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地方可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門要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省級人社部門每年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擬實施的高技能人才項目進行評審,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社部門根據評審結果給予定額補助,評審結果報送人社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社部門在中央就業補助資金指標文件接到后30 日內,將資金下達到市、縣財政和人社部門。省、市(州)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在本級人代會批準預算后60 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財政、人社部門。市縣財政、人社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條 就業補助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門關于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二十一條 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后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有條件的地區應探索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并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培訓補貼可以由五類人員直接向人社部門申請,也可由培訓機構代為申請。
(一)五類人員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補貼的,應提供以下材料:①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下同)復印件;貧困家庭子女提供屬于城鄉低保家庭、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的相關證明(貧困家庭子女是指城鄉低保家庭、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提供畢業證復印件或所在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明;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提供本人戶口本復印件;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提供畢業證復印件。②培訓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需提供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參加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的,需提供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復印件,其他培訓人員,需提供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③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二)培訓機構為五類人員代為申請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補貼的,除提供以上個人直接申請的有關材料外,還應提供培訓人員花名冊(包括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聯系電話等,下同)、代為申請培訓補貼協議等。
培訓機構為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代為申請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的,應提供以下材料:培訓人員花名冊、身份證復印件、初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代為申請協議、農村學員戶籍證明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材料。
人社部門要加強對培訓班的培訓質量監督,通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確保培訓效果。培訓機構對參加培訓人員開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需注明培訓機構名稱、培訓項目、課時、參訓人員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三)企業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的,應提供以下材料:培訓人員花名冊、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職工個人或企業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新型學徒制培訓的,按國家最新規定執行;申請技師培訓補貼的,按《關于技師培訓項目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甘財社〔2014〕205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職業培訓機構為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開展項目制培訓的,申請補貼資金應向委托培訓的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內容和教材、授課教師信息、全程授課視頻資料等。培訓機構在開展項目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五)去產能分流的就業困難人員培訓申請生活費補助應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困難人員證明;《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培訓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需提供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參加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的,需提供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復印件,其他培訓人員,需提供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申請一次******通補助應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困難人員證明;《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勞動合同或人社部門出具的就業證明等。
上述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后,對五類人員和企業職工個人申請的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或直補培訓機構的培訓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其中對代為申請的由培訓機構在規定時間內按協議發放到個人賬戶。市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人社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性質培訓機構為五類人提供免費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按現行財政經費供給渠道向同級人社、財政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培訓補貼可用于培訓招生宣傳費、教師課酬費、教材教具(耗材)費、場地租賃費等與教學活動相關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五類人員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的,應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并根據資金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和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花名冊(包括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就業創業證編號、勞動合同起止時間、聯系電話等,下同)、《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 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靈活就業的離校12個月內高校畢業生,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三)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花名冊、《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上述資金經人社部門審核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花名冊、《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 高校畢業生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畢業證書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表、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注冊法人必須是本人)、個人真實性承諾書。
就業困難人員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證明、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表、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注冊法人必須是本人)、個人真實性承諾書。
一次性創業補貼由縣(市、區)人社部門審核后,報市州人社部門審定。市(州)人社部門審定后,通過政府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經市(州)人社部門同意后,由縣(市、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高校畢業生或就業困難人員個人銀行賬戶,同時報省級人社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就業見習補貼。見習單位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議書、《就業創業證》復印件、畢業證書復印件、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貼明細賬(單)、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票復印件等。經本級人社部門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七條 求職創業補貼。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應向省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享受城鄉低保、身體殘疾、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養)證明材料、畢業證書(或學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等。申請材料經畢業生所在高校初審報省人社部門復審后,高校所在地方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各高校,由學校負責在學生離校前將資金支付到畢業生個人賬戶。
第二十八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一)公益性招聘會補助。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公益性招聘會申請補助,應提供以下材料:公益性招聘會補助申請表、舉辦公益性招聘會申請報告、公益性招聘會活動方案、經批準開展業務的相關證件、公益性招聘會公告及招聘會現場情況等材料、入場招聘的單位及其招聘崗位明細表。申請材料請同級人社部門審核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二)對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補助。對國家級和省級充分就業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補助,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專項下達資金到縣(市、區),由縣(市、區)財政、人社部門撥付相關社區使用;對市(州)級充分就業社區的補助,由縣(市、區)財政、人社部門專項撥付資金。受補助社區要將資金使用情況報縣(市、區)財政、人社部門審核,對使用不規范、使用不充分、使用效果不好的可視情況予以收回,并不再給予補助。
(三)對省、市(州)、縣(市、區)認定的市(州)級、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給予補助。經認定的市(州)級、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按照當地制定的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考核管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標準申請補助資金。
縣級以上人社部門應當建立享受創業孵化基地政策臺賬,每季度結束后到次月15日前,由市(州)人社部門匯總并加蓋人社部門公章后報省級人社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第二十九條 高技能人才培訓補助。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省人社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全省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需要,制定當年高技能人才培養計劃。各地應當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托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各地應當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使用具體范圍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按照現行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對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可直接審核撥付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單位及個人報送紙質材料。
第三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各級人社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發放臺賬,做好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的人員、單位的真實性,堅決杜絕造假行為。落實好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范采購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準及預算安排及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與財政部門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建立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省級人社和財政部門要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定期委托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市縣人社和財政部門要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減少結轉結余。各級人社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推動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加快資金支出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連續 2年結余率超過當年下撥資金 20%的,省財政將收回統籌安排使用,同時扣減下年度補助資金。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碼,注意隱藏和遮擋身份證號碼中出生日期等部分數字)、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開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對家庭住址、聯系方式、銀行卡號、出生日期、家庭困難情況、身體殘疾情況等涉及享受補貼人員個人隱私的敏感信息,原則上不予公開,確需公開的要注意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安全。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疏于管理、違規使用資金,并直接影響各項就業創業政策目標實現的地區,省級財政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停止撥付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并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甘財社〔2016〕23號)、《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甘肅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甘財社〔2016〕183號)、《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甘財社〔2017〕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