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其遺屬可以申領哪些待遇?
來源: 蘭州新區
時間: 2024/04/3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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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其遺屬可以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合稱遺屬待遇。
關于遺屬待遇標準,一是喪葬補助金的標準為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二是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的撫恤金的標準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三是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的撫恤金的標準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另外,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其遺屬待遇標準不得超過其個人繳費之和(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記入個人賬戶部分計算)。
在經辦方面,在職參保人員死亡的遺屬待遇領取地為其最后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含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由最后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并支付遺屬待遇。退休人員死亡的遺屬待遇領取地為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