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
來源: 蘭州新區
時間: 2024/08/09/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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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發〔2022〕1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政策》)的審核和兌現工作,切實發揮政策引導效益,優化審核兌現流程,根據《政策》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獎勵資金由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通過年度預算安排,用于獎勵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
第三條 《政策》扶持獎勵對象為除蘭州新區國有企業及蘭州新區國有企業控股公司以外(大宗貿易和鐵路貨運補貼除外),在蘭州新區規劃范圍內合法投資經營,符合蘭州新區產業投資導向,并在蘭州新區依法納稅的各類企業。涉及項目建設的企業,須按照招商引資合同約定或項目備案的投資額和建設內容建成投產,并完成上規入庫后(一產項目按照項目備案內容或招商引資合同約定建成投產正常生產經營即可),方可申請享受《政策》規定的投資獎勵。
第四條 獎勵資金必須全部用于蘭州新區范圍內項目建設和企業合法生產運營。
第二章 資金申報
第五條 按照《政策》相關規定,除實行“不來即享”(經濟社會貢獻獎勵、節能降碳補貼、上規入庫獎勵等)的政策條款外,企業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園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獎勵資金的請示。申請文件需說明項目建設內容、項目建設進展、完成投資、完成產值、稅費繳納、吸納就業等情況,還需明確申請時依據的政策條款、申請獎勵資金額度等內容。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蘭州新區管委會或管委會授權的園區(部門)與企業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項目備案文件、企業營業執照;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出讓金、稅費等相關費用繳納情況證明資料、繳費憑證(復印件);
(三)企業對申報資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四)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三章 資金審核
第七條 園區管委會對企業申請進行初審,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意見(不含企業補正資料和委托審計時間),初審通過后按照企業申請獎勵的類型,將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報送相應復審單位,復審單位召集相關部門研究提出復審意見,復審意見需提交蘭州新區管委會會議審定。具體分工如下:
(一)按照合同約定兌現獎勵事項。根據招商引資合同“一事一議”條款約定申請獎勵的,未兌付過“一事一議”扶持獎勵的項目,由蘭州新區經濟合作局復審;已兌付過部分“一事一議”扶持獎勵的項目,由首次復審單位繼續做好后續“一事一議”扶持獎勵的復審工作。
(二)按照《政策》規定兌現獎勵事項。
1.投資獎勵。按照《政策》第二章投資獎勵條款申請獎勵的,由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復審;由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對“項目建設單位是否存在違法發包、轉分包、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復核。
第九條上規入庫獎勵,工業企業由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按照“不來即享”原則于每年6月份申請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總付企業上一年度獎勵;商業及服務業企業由蘭州新區商務和文化旅游局按照“不來即享”原則于每年6月份申請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總付企業上一年度獎勵。
2.經濟社會貢獻獎勵。《政策》第三章經濟社會貢獻獎勵條款,由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牽頭負責,各園區管委會、蘭州新區稅務局、蘭州新區經濟合作局、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蘭州新區商務和文化旅游局根據責任分工協調配合,按照“不來即享”原則向依法納稅的企業兌現獎勵。具體責任分工:各園區管委會負責梳理轄區內企業賬戶信息和存在重大違法、失信行為企業名單;蘭州新區稅務局負責梳理提供新區企業上年度各類稅費繳納及新區留成情況和拖欠稅款企業名單;蘭州新區自然資源局按照《蘭州新區產業項目用地效益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審核企業用地效益有關指標;蘭州新區經濟合作局負責核算“一事一議”企業經濟社會貢獻獎勵資金;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負責核算工業企業經濟社會貢獻獎勵資金;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負責核算建筑業企業經濟社會貢獻獎勵資金;蘭州新區商務和文化旅游局負責核算商貿服務和大宗貿易企業經濟社會貢獻獎勵資金;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核算金融業企業經濟社會貢獻獎勵資金。每年年初,以上各責任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獎勵資金核算和初審,報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匯總,經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復核后直接向企業撥付獎勵資金。企業經濟社會貢獻獎勵標準如下表:

表中存量為企業上年度對蘭州新區經濟社會貢獻值,增量為企業本年度對蘭州新區經濟社會貢獻量中較上年度增長部分,增量為負時,存量即當年實際發生額。
企業高管的個人經濟社會貢獻獎勵,按照企業年經濟社會貢獻值核定。其中,企業年經濟社會貢獻值在200萬以內的,每50萬獎勵企業1名個人工資薪金產生的經濟社會貢獻值的60%的名額。200萬元(含)以上的,以5個名額為基數(獎勵1名個人工資薪金產生的經濟社會貢獻值100%的名額,2名個人工資薪金產生的經濟社會貢獻值60%的名額,2名個人工資薪金產生的經濟社會貢獻值30%的名額),每200萬元為一檔倍數遞增。
對在新區納稅的金融保險企業的經濟社會貢獻獎勵,以金融保險業企業和類金融企業營業收入的3%給予獎勵。其中:2%0用于對金融保險業企業和類金融企業的獎勵;1%用于對此類機構雇傭金融人才的獎勵,獎勵由金融機構按照個人薪資所得自行分配并直接發放到在本機構工作的個人,個人獎勵比例最高不超過個人在本機構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的30%。
3.產業發展補貼。按照《政策》第四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產業發展補貼申請獎勵的,由蘭州新區商務和文化旅游局復審。
4.節能降碳補貼。按照《政策》第五章節能降碳補貼條款申請獎勵的,由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復審。
5.融資扶持及獎勵。按照《政策》第六章融資扶持及獎勵條款申請獎勵的,由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復審。
6.科技創新扶持及獎勵。按照《政策》第七章科技創新扶持及獎勵條款申請獎勵的,由蘭州新區科技發展局復審。
7.其它扶持獎勵。按照《政策》第二十七條,申請享受中央、省委1號文件和蘭州新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方案規定的扶持獎勵政策的,由蘭州新區農林水務局負責復審。
第八條 涉及需要對投資額度、銷售收入進行審計的項目,由園區管委會在初審時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和投資強度、銷售收入進行審計,第三方審計機構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計,并出具客觀公正、準確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需報蘭州新區審計局進行復核。初審完成后,審計報告及報告復核意見同初審意見一并送復審單位。
第四章 資金撥付
第九條 “不來即享”政策規定的獎勵資金,經各部門審定后由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直接向企業撥付獎勵資金;其他需提請蘭州新區管委會會議審議的事項,經蘭州新區管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由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按照會議紀要要求,直接向企業撥付獎勵資金,并向企業出具同意撥付獎勵資金的文件。
第十條 企業所在園區管委會對獎勵資金使用進行監管。獎勵資金實行共管賬戶管理,由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指導各園區管委會、企業和銀行開立三方共管賬戶。
第五章 政策延續
第十一條 投資獎勵:2018年1月1日之前簽訂招商引資合同,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仍未按合同約定完成建設任務的(合同約定建成投產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的除外),不予兌付“一事一議”及普惠制獎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簽訂招商引資合同的,按照《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試行)》執行;2019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簽訂招商引資合同的企業,按照《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修訂)》執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簽訂招商引資合同的企業,按照《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2022年修訂)》執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間按照《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修訂)》簽訂了招商引資合同的,按照《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修訂)》執行)。
經濟貢獻、產業發展、節能降碳、融資扶持、科技創新、榮譽方面的扶持獎勵,按照獎勵事項產生年度正在執行的扶持獎勵政策予以審核兌現。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政策》第五條,計算項目建設周期時,起始日期以項目施工許可證核發日期為準(簽訂蘭州新區企業投資項目承諾書并發放承諾制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以承諾制施工許可證核發日期為準,因蘭州新區管委會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能如期開工或施工期內長期停工的,開工日期應該順延)。項目建成日期以蘭州新區相關部門出具聯合驗收意見日期為準(或以園區管委會確認的企業建成投產日期為準)。
第十三條 《政策》第六條,只審核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第五條中“投資強度”和“建安投資不低于80%的部分在新區繳納建筑服務增值稅的項目,獎勵比例在下表基礎上上浮0.05個百分點”的規定,不作為《政策》第六條審核條件。
第十四條 《政策》第八條,代征地超出建設用地面積25%以上部分,在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及稅費時直接扣除。
第十五條 《政策》第九條,初次轉入蘭州新區的規上轉庫企業視為新入庫企業給予獎勵,對企業管理者的獎勵由企業自行決定。
第十六條 大宗貿易類企業按《政策》第十一條獎勵,購進和銷售兩個環節均享受此條獎勵政策,享受獎勵后,不再享受《政策》第三章經濟社會貢獻獎勵第十條規定的扶持獎勵。
第十七條 《政策》第十條規定的扶持獎勵,核算獎勵所使用的經濟社會貢獻值總和為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實際產生的經濟社會貢獻的總和。
第十八條 《政策》第十三條,2019年-2021年度鐵路貨運補貼按照《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修訂)》規定兌現;2022年1月1日之后,鐵路貨運補貼按照《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2022年修訂)》規定兌付。
第十九條 《政策》第十八條,企業設立多個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的,按照獎勵標準逐個給予獎勵;
已享受獎勵的省級工程技術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升格為國家級的,參照國家級獎勵標準再次兌現獎勵政策。同時,獲得除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以及檢測中心以外同級別稱號的,參照《政策》第十八條分別給予國家級100萬元、省級5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條 《政策》第十九條,“以技術成果在新區投資入股”須出具相關合同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認定文件。
第二十一條 《政策》第二十條,“新區財政對購買技術成果的企業,自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年度之后起兩年內,按成果所形成的新產品累計銷售收入5%的比例給予補助”,銷售收入須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依法依規審計確認。
第二十二條 《政策》第二十一條,“研發成果達到約定目標且在新區有效轉化的”,以項目招商引資合同約定目標為準。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視研發成果轉化對蘭州新區發展貢獻情況,參照本條執行。
第二十三條 按照《政策》規定申請享受獎勵的項目,項目備案內容與招商引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備案文件內容為準。按照合同約定“一事一議”條款和其他優惠政策享受獎勵的以合同約定內容為準。
第二十四條 按照《政策》規定申請享受經濟社會貢獻獎勵的,累計獎勵金額不得超過企業在新區實際稅收留成的90%(含)。
第二十五條 《政策》規定不同類型的扶持獎勵可以疊加享受。
第二十六條 《政策》審核兌現獎勵時,相關單位首先登錄“信用中國”網站,查詢申請享受扶持獎勵企業的信用狀況,對信用信息存在不良狀況的,情節較輕的即刻暫停審核(撥付)工作,責令企業進行整改,整改完成且良好運行半年以上,再行審核(撥付)相應獎勵;情節嚴重的取消享受蘭州新區所有優惠政策(包括“一事一議”政策)的資格。已撥付的獎勵資金,如發現存在偷稅漏稅、農民工工資拖欠、嚴重失信和違法經營,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況的由企業所在園區管委會牽頭,相關單位配合全額追回已撥付獎勵資金,并按要求上繳新區財政。
第二十七條 由蘭州新區經濟合作局牽頭建立招商引資落地項目信息庫,及時與優惠政策審核兌現相關部門共享相關信息。
招商引資項目合同有“一事一議”扶持獎勵約定的,在合同約定的“一事一議”獎勵期間,按合同約定執行;“一事一議”獎勵期限結束后,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享受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規定的普惠制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修訂)實施細則》(新政發[2020]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