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城市礦產與表面處理產業園產業發展扶持政策
來源: 蘭州新區
時間: 2024/08/09/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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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發〔2021〕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蘭州新區城市礦產與表面處理產業園建設,推進產業快速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蘭州新區城市礦產與表面處理產業園(以下簡稱“產業園”)規劃范圍內合法投資經營,符合新區產業投資導向的項目,并在新區納稅的各類投資主體。
第三條 入駐產業園的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符合新區產業布局、投資強度、投資進度、稅收貢獻等方面有關規定。
第四條 入駐產業園的項目除享受本政策外,還可享受《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修訂)》,如遇政策內容有交叉,則按最優標準執行,不重復享受。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五條 產業園工業用地采用彈性年期出讓,供地時只按規劃確定的凈建設用地計價,企業不承擔界外公建及綠化面積的代征費用。
第六條 彈性出讓起始年期為20年,每10年為一檔,最高出讓年限為50年。
第七條 入駐產業園的企業可自主選擇是否享受《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修訂)》中第五條、第六條關于投資獎勵的優惠政策,選擇不同供地價格,按下表執行。

第八條 彈性年期出讓到期后申請續期的,經蘭州新區自然咨源局審核,審核同意續期的,按協議方式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價格按申請時市場價確定,申請延期年限與原使用年限合計不超過50年。
第九條 符合入駐產業園條件的項目,對項目用地尚未開展土地平整的,企業可選擇原地貌供地。企業取得項目用地后,按相關規劃及區域土方平整要求自行實施土地平整。
第十條 入駐產業園的企業選擇自行實施土地平整的,土地出讓時起始價按核減后價格進行供應,核減范圍及標準如下:
(一)產業園二期規劃范圍內土地出讓起始價每畝核減3萬元;
(二)產業園三期規劃范圍內土地出讓起始價每畝核減4萬元。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十一條 對入駐產業園符合產業、環保等政策的工業電力用戶,生產用電參與電力直接交易。
第四章 稅收考核機制
第十二條 入駐產業園的項目應當按照招商合同約定的投資額和建設進度開發建設,自招商合同約定的開工之日起按每五年平均稅收產出率不低于5萬元/廟·年的標準及時足額納稅。如入駐項目在上述五年稅收考核期末,累計繳納稅收達不到約定標準的,企業須向蘭州新區管委會支付等同于實際納稅額與標準納稅額差額的違約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 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政策內容做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本政策由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