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 蘭州新區
時間: 2024/10/14/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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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園區民政和社會保障局、城市(鄉)建設管理局、財政金融局、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局、農林水務局、應急管理局: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23〕92號)精神,為全面落實分層分類社會救助政策,加強新區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結合新區實際,經研究制定了《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 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
蘭州新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蘭州新區教育體育局(教育考試院)
蘭州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蘭州新區農林水務局
蘭州新區應急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
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3〕39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23〕92號)精神,全面落實分層分類社會救助政策,進一步織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網,結合新區實際,提出以下實施細則。
一、精準認定低收入人口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以及其他困難人員。低收入人口具體認定規定和標準按照《蘭州新區低收入人口認定及救助幫扶實施細則》(新民社發〔2023〕28號)認定。
二、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一)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各園區民政部門要充分依托甘肅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預警系統,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加強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防止返貧動態監測預警信息系統的共享聯動,完善數據錄入、數據共享、監測預警、數字監督、轉辦推送等基本功能,實現城鄉統籌、分層分級、上下聯動、部門協同、動態管理的目標。通過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為相關部門和單位分層分類開展救助幫扶提供信息查詢、需求推送等服務支持。各相關部門要及時將救助幫扶信息反饋給民政部門,形成“一戶(人)一條救助鏈”,避免救助遺漏或重復救助。
(二)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各園區民政部門通過個人申請、入戶走訪、數據比對等方式,采集轄區內低收入人口相關數據信息,逐級上傳至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形成低收入人口數據庫。鄉村振興部門通過約定的信息共享方式將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數據匯入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其他相關部門要加強數據共享,做到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定期更新、動態調整。各園區要嚴格落實屬地責任,切實提高源頭數據采集、核查、錄入的準確性,確保信息完整、真實可靠。
(三)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通過“線上大數據監測與線下鐵腳板核實”相結合,及時主動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各園區民政部門要將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數據與教育、人社、衛生健康、醫保、殘聯等部門掌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登記失業人員、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等數據進行交叉比對,動態掌握低收入人口就業狀況、家庭支出、困難情形等變化情況。要全面開展“黨建+救助”工作,將走訪摸排困難群眾作為村(社區)基層黨建重要工作內容,組織動員鄉鎮(中心社區)干部、村(社區)工作人員、村(社區)殘協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結對關愛干部等通過開展經常性微信、電話交流和入戶走訪等形式,全覆蓋摸排困難群眾,重點走訪未納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家庭、無勞動力或弱勞動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遇到急難事項或意外事故的家庭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對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定期研判、綜合評估其是否符合相關救助條件,符合救助條件的立即啟動救助程序,并將審核確認結果錄入上傳至低收入人口數據庫。要嚴格落實社會救助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各項舉措,認真做好農村低收入人口的摸底排查、監測預警和政策落實。將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對象,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不滿兩年的對象以及認定的其他困難人員等更多有潛在困難或風險的低收入人口,全部納入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
(四)分類處置預警信息。各園區民政部門發現社會救助政策落實不到位的,要盡快按規定落實或按照“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轉交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落實。對于低收入人口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但可能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根據困難類型和救助需求,將信息分類推送至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處理。對于情況復雜的,可適時啟動園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處理。發現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及時進行核查或推送至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核實有關情況,按規定在信息管理平臺上予以清除,同時終止救助。
三、分層分類開展社會救助
(一)基本生活救助。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低收入人口,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給予相應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專項社會救助。
1.醫療救助(含疾病應急救助):對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給予全額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其他符合資助參保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給予定額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大病患者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按規定給予相應醫療救助。在參保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二次傾斜救助。在新區范圍內發生的急危重傷病,符合疾病應急救助條件的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
2.教育救助:充分利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以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在校學生認定工作,按規定落實學前教育減免保教費、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普通高中免學雜費、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對存在返貧風險和致貧風險的貧困家庭學生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按照相關規定將“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戶”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納入資助范圍。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以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本專科生、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學路費資助、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等資助政策,學業成績優異的可申請享受各類獎學金等獎助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學生進行助學貸款代償,優先安排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
3.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租房或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保盡保。通過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優先給予住房救助。按照農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科學合理確定分類分檔具體補助標準,實行差異化補助。
4.就業救助: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按規定提供就業救助。鼓勵企業積極吸納低收入人口,對符合條件的落實企業吸納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對有創業意愿的低收入人口按規定落實創業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稅費減免等政策;對農村低收入人口,通過勞務輸轉、鄉村就業工廠(幫扶車間)吸納、以工代賑等方式促進就地就近就業;對符合條件且有就業意愿的城鎮低收入人口,及時告知本人主動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并開展個性化就業援助,確保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對通過市場化渠道仍難以實現就業的,可按規定依托公益性崗位兜底安置。對已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超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后,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的漸退期。
5.受災人員救助:按照自然災害救助相關政策規定,對遭遇自然災害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做好應急期救助、過渡期救助以及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統籌利用各類救災、救助資源,加強社會救助與其他救助政策有效銜接,推動形成救助合力。
(三)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人口,向戶籍地、常住地或急難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中心社區)提出臨時救助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鄉鎮人民政府(中心社區)及時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對于困難程度較輕的,可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對困難程度較重的,開展“先行救助”,根據救助對象急難情形,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節,可采取直接救助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臨時救助,并在急難情況緩解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充完善相關材料和經辦人簽字、蓋章等手續。
(四)服務類社會救助。深入推進“資金+物資+服務”救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切實改善和提升其居住環境、個人衛生等基本生活條件。依托鄉鎮(中心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站,積極開展社會工作服務,為低收入對象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積極推進“陽光家園計劃”和城鎮重度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項目。
(五)其他救助。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給予取暖救助、殯葬費用減免等救助政策。鼓勵開展慈善幫扶,通過政策引導,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設立項目、提供服務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開展慈善幫扶活動,促進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社會救助。
四、強化組織實施
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各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相關工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民政部門要統籌低收入人口認定、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牽頭做好低收入人口認定,負責實施低保、特困供養、臨時救助等救助措施,加強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等部門的溝通銜接,全面落實數據共享、比對、歸集。各有關部門要立足部門職責,各司其職、主動作為,密切協作、齊抓共管,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確保救助政策和資金真正落到困難群眾身上。
五、強化監督檢查
各園區要加強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監管,確保每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杜絕“人情保”“關系保”,嚴查優親厚友、騙取套取等行為,確保資金真正用到困難群眾身上。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人員應當按規定如實申報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建立容錯糾錯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切實兜牢基本民生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