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印發《甘肅省草原植被恢復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 甘肅省財政廳網站
時間: 2024/12/03/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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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財稅〔2024〕7號
各市(州)財政局、林草局,蘭州新區財政局、農林稅水務局,甘肅礦區財政局、農林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蘭州新區稅務局,甘肅礦區稅務局:
為強化草原資源生態保護,進一步規范草原植被恢復費征收管理,我們對《甘肅省草原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甘財稅〔2023〕5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24年10月17日
附件
甘肅省草原植被恢復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草原植被恢復費征收管理,強化草原資源保護,促進草原植被持續恢復,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甘肅省草原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草原保護修復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7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2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2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草原植被恢復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收入全額繳入省級國庫。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條 因工程建設和礦藏開采,征用或使用我省境內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我省境內草原上從事地質勘測、修路、探礦、架設(鋪設)管線等活動需要臨時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復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第四條 草原植被恢復費經省林草局核定,繳納義務人在開具繳費通知單3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屬地稅務部門繳納費款;臨時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復義務的,根據《甘肅省草原條例》規定的審核審批權限,經林草主管部門核定,繳納義務人在開具繳費通知單3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屬地稅務部門繳納費款。征收草原植被恢復費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稅務部門全國統一信息化方式規范管理。
第五條 草原植被恢復費入庫后需要辦理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部門經嚴格審核并商有關財政、林草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第六條 全省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確定的標準執行。
(一)草原植被恢復費為不同類型草原一次性征收的總費用。征占用草原面積不足一畝的,按實際占用面積和規定的每畝收費標準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復費。
(二)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以及農牧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第七條 草原植被恢復費主要用于林草主管部門組織的草原植被恢復、保護和管理等支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征收管理,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多收、減收、免收、緩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并自覺接受財政、稅務、審計部門或上級林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林業和草原局、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印發<甘肅省草原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甘財稅〔2023〕5號)同時廢止。